【公屋2023|富戶政策】社會對公屋單位需求殷切,政府計劃調整現有公屋政策,加快資源流轉。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於昨天(5月24日)開會,通過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以及優化「富戶政策」和「加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屋資源。《香港財經時報》現整合最新消息及有關詳情。
公屋2023|多管齊下打擊濫用
作出改動的措施包括:
- 縮短申報相隔年期,加強打擊濫用情況
- 優化「富戶政策」
- 優化「加戶政策」
- 「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的加強措施
新公屋政策今年10月起實施
房委會指,上述頭3項新政策將在2023年10月1日實施,而第4項、即扣分制的「加辣」措施則擬於今年第四季實施。新的申報要求(即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將由2023年10月1日開始分批開始實施。一如既往,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仍須每隔兩年,在4月或10月按現行政策向房屋署作出申報。
1.加強打擊濫用情況
就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委員會通過以下建議:
- (a)要求公屋租戶在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在單位内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
- (b)訂明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以及
- (c)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不得再次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加強監察及罰則
如租戶在申報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亦可能會遭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新增申報機制可加強租戶珍惜公屋資源的意識,減低租戶濫用公屋的機會,同時授權房屋署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限制違規人士在五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可以加強阻嚇力。」
2.優化「富戶政策」
「富戶政策」方面,委員已在會議上通過以下建議:
- (a)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以及
- (b)將「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期限由最長12個月縮短至最長4個月。在4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申報期由10年大幅縮減至2年
發言人指出,現行富戶政策未有要求公屋租戶在住滿10年之前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作出申報。為優化現有機制,當局將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如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亦會被終止。
要求所有成年住戶了解條款
此外,所有名列在申報表上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須簽署,以示知悉、同意並遵守在申報表上的條款。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如被核實虛報資料可遭刑事檢控。
發言人稱,要求公屋租戶簽署申報及聲明能讓租戶更明確地意識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責任,有助進一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縮減暫住期避免資產轉移
另外,自2017年10月落實經修訂的「富戶政策」以來,房屋署共向約820個需遷出公屋單位的富戶發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最終有超過一半住戶(約460戶)因入息和資產重新符合「富戶政策」或其他原因而無須遷出其單位。
發言人表示,縮短「定期暫准居住證」至最長4個月,可以減低富戶利用暫居期調撥資產以逃避交還公屋單位的可能性。在4個月限期過後,有關住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若相關人士有特殊情況(例如入息驟然下降),可循現行機制就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
「定期暫准居住證」的申請及暫住費用
在現行「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新措施落實後將縮短為4個月)。在暫居期間,住戶須每月繳交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相等於所住公屋單位的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相等,以較高者為準。
3.優化「加戶政策」
委員亦就「加戶政策」作出修訂。在修訂後,若已年滿60歲年長租戶的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便不得申請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年長租戶則仍然可申請加入最多1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
取代現行加戶政策
現行「加戶政策」下,就年長租戶(即戶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滿60歲)而言:
- (a)如果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加入戶籍;
- (b)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可以申請將最多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加入戶籍;
- (c)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請加入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
發言人說:「我們認為有需要優化有關政策,以免製造機會讓部分人士藉加戶作為入住公屋的捷徑,對其他公屋申請者不公。若有真正需要照顧年長父母的人士,他們仍然可按現行機制申請暫住以照顧父母。」
現行批出新租約政策不受影響
以上對「加戶政策」所作的修訂,不會影響現行的「批出新租約政策」。按現行的「批出新租約政策」,在公屋戶主離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批予名列於戶籍內的戶主配偶(即無須通過任何入息或資產評審)。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現居單位內的其中一位認可家庭成員(不論是否「後加名」的成年子女),只要通過定於「富戶政策」水平的入息、資產和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的審查,便可獲批新租約。
4.公屋扣分制加辣
房委會指,「屋邨管理扣分制」的加強措施,將增加涉及環境衞生、公眾安全及嚴重違反租約的9項不當行為的扣分分數,以及擴大兩項有關環境衞生及/或嚴重違反租約的不當行為的適用範圍。發言人指,對扣分制進行檢討是為了配合政府加重公眾地方潔淨及阻街罪行罰則的建議,並採取加強措施,為公屋住戶提供一個安全衞生的居住環境。新措施將於2023年第四季實施。
9項扣分分數增加的不當行為
- 「亂拋垃圾」──由5分增至7分;
- 「胡亂棄置垃圾」──由5分增至7分;
-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泄糞便,弄污公眾地方」──由5分增至7分;
- 「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妨礙清潔工作」──由5分增至7分;
- 「造成噪音滋擾」──由5分增至7分;
- 「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由7分增至15分;
- 「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由7分增至15分,及警告機制不再適用;
- 「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由7分增至15分;及
- 「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由7分增至15分。
兩項適用範圍擴大的不當行為
- 「拒絕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修訂為「沒有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或沒有按房委會的要求糾正未經批准的改動工程」;及
- 「非法擺賣熟食」修訂為「非法販賣商品或服務;未經房委會批准而提供、推廣、招攬或宣傳具有商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
發言人續指,將加強宣傳經修訂的扣分制,並會在落實修訂措施前再次提示公屋租戶。
經修訂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不當行為一覽(1)
A類行為(扣3分):
- A1: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房屋署指定地點除外)
- A2:在窗或露台外掛放地拖
- A3: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放置滴水物件
- A4:抽氣扇滴油
經修訂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不當行為一覽(2)
B類行為(扣5分):
- B3: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
- B8:在公眾地方煲蠟
- B9:積存污水導致蚊患
- B10:在屋邨公共地方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
- B12: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
- B13:冷氣機滴水
經修訂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不當行為一覽(3)
C類行為(扣7分):
- C1:高空拋擲破壞環境衞生的物件
- C2:在公眾地方吐痰
- C3:在公眾地方便溺
- C5:不讓房委會或其授權的人士於其居住單位或於毗連其單位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外牆、走廊牆壁、氣窗、鐵閘),就房委會須負責的工程,或為符合法定要求,或按房委會涵蓋整幢大廈的維修、保養或改善項目,進行檢查或施工
- C6:沒有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或沒有按房委會的要求糾正未經批准的改動工程
- C8:把出租單位用作食物製造工場或倉庫
- C9:非法販賣商品或服務;未經房委會批准而提供、推廣、招攬或宣傳具有商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
- C11:在出租單位內積存大量垃圾或廢物,產生難聞氣味,造成衞生滋擾
- C13:亂拋垃圾
- C14:胡亂棄置垃圾
- C15: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泄糞便,弄污公眾地方
- C16: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妨礙清潔工作
- C17:造成噪音滋擾
經修訂的屋邨管理扣分制下不當行為一覽(4)
D類行為(扣15分):
- D1: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
- D2: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 D3: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
- D4: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
- D5: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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