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索償真實個案】保險保單條款繁多,容易因為不同的解讀而產生紛爭。在《香港財經時報》的保險索償真實個案中,一名男子於西貢潛水意外逝世,但保險公司卻指出死因不符合2個保單定義要求,拒絕給予遺孀78萬元的身故賠償。即睇詳情!

保險索償真實個案

在2023年,保險投訴局轄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審結的354宗索償投訴個案中,只有104位投訴人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而其中一位不獲賠償的投訴人鄧太太,就因丈夫於西貢潛水時發生意外身故,而於網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申請。

男子西貢潛水意外逝世

根據有關死亡證明書顯示,鄧先生的死因為「溺斃和誤吸異物」及「苯毗丙胺(Pheniramine)的不良反應」。

所以,保險公司以鄧先生的死因並非純粹由意外事故導致為理由,拒絕受理有關意外死亡索償。

曾向醫生尋求醫療意見

鄧太太辯稱她丈夫每星期有兩至三次休閒潛水的習慣,她曾向醫生尋求醫療意見,並獲告知苯毗丙胺的副作用輕微,不大可能是導致他死亡的原因。

保險公司:死因不符合2個定義

據有關個人意外保單的條款訂明:倘若於保險期內,受保人純粹因意外直接導致身體損傷而死亡或永久性傷殘,則保險公司將會根據保障賠償表向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合法個人代表支付賠償金額。

此外, 「身體損傷」是指「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直接而單獨引致不能預見的身體損傷」;而「意外」則指「因意外及暴力引致並且完全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事故」。

並非意外直接導致

投訴委員會表示經審閱有關死亡證明書後 ,他們注意到鄧先生的死因為「溺斃和誤吸異物」及「苯毗丙胺的不良反應」。鑒於鄧先生的死亡並非純粹因意外事故直接導致,投訴委員會因此認為他的情況並不符合保單內「身體損傷」和「意外」的定義。

標準:不涉及其他因素

倘若有其他因素導致身體損傷,投訴委員會一般會支持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因為有關索償未能符合保單條款要求身體損傷必須純粹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 不涉及其他因素的標準。

遺孀不獲78萬身故賠償

投訴委員會指出個人意外保單保障受保人純粹因意外事故引起且不涉及其他因素的身體受傷,並裁定保險公司拒絕支付78萬港元的意外身故賠償的決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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