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程序】據房屋署資料,截至2023年6月底,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5.3年,公屋輪候時間不算短。好不容易有機會上樓,但上樓前應要清楚了解申請公屋要求,否則申請時隨時會被DQ(申請被取消)。《香港財經時報》從現時申請公屋資格、程序、資產收入要求3方面,提出申請時要注意事項,有意申請公屋人士加倍留意。

公屋申請基本資格

現時申請公屋,需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
  2.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內。
  3. 申請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
  4. 申請者家庭的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
  5.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6. 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

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或想了解申請類別,可以使用房署提供的公屋資格驗算工具,便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資格。

7類人士不符申請公屋資格

  1. 房委會轄下公屋或房協轄下出租屋邨單位整個租戶家庭(包括一人家庭)的公屋申請將不獲接納。
  2. 每位申請者只可遞交一份申請表,而申請者及其申請內家庭成員亦不可重複名列在其他的一般申請(即家庭及長者一人申請)/「配額及計分制」申請內。重複的申請一概作廢。
  3.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
  4.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
  5. 受政府清拆/重建計劃影響,並曾領取補償或現金津貼人士。
  6. 凡已領取社會福利署為選擇居住內地長者而設的援助金/福利金計劃的人士,例如「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均不符合公屋申請資格。
  7. 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於2006年1月1日或以後終止公屋單位租約的前租戶及其在租約終止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

參與配屋人士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上述基本資格,才可以按照房委會為申請者設立相應的資格準則,參與5種配屋計劃,包括:

  1. 一般家庭
  2.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
  3. 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
  4.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5. 「配額及計分制」下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申請公屋入息和資產限額要求

家庭人數 每月入息限額 資產淨值限額
1人 12,940元 278,000元
2人 19,550元 376,000元
3人 24,410元 490,000元
4人 30,950元 573,000元
5人 37,180元 636,000元
6人 42,730元 688,000元
7人 47,500元 735,000元
8人 53,130元 769,000元
9人 58,630元 851,000元
10人 63,990元 917,000元

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2023年4月1日起生效)

公屋申請入息申報文件:

若果申請公屋,須向房屋署提交入息和資產證明文件,可事前預備這些文件。

  • 受僱薪金:每月平均收入包括(1)固定/非固定底薪;(2)生活津貼/逾時工作收入/花紅或佣金/其他津貼或獎金;及(3)年終雙薪/年終花紅/其他年終酬金等,扣除法定強積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供款後的扣稅前淨收入。
  • 自僱收入(如擁有/租用商用車輛或經營業務)
  • 租金收入(擁有土地及房產適用)
  • 其他收入包括股息、紅利、保險計劃收益、定期利息、贍養費、親友資助、退休金(包括長俸)、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金)等

公屋申請資產申報:

  •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土地。
  • 房產: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已落成或預售或已協議買賣的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
  • 車輛:私家車、客貨車、小型貨車、貨車、旅遊巴士、電單車、的士、公共小型巴士、貨櫃車拖頭及拖架等。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 投資:所有保險計劃,包括有儲蓄或投資成分的保險計劃、股票、債券、期貨、紙黃金、存款證、結構性投資產品、經紀投資按金、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年金計劃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自願性供款等。
  • 經營業務: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
  • 存款、手頭現金及借出的貸款。

須填報家庭成員資產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包括未滿18歲者)均須填報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或該類資產的任何權益。如沒有任何資產,在申報的位置上必須填上「無」或「0」,不可留空,否則申請表及有關文件將會被退回而不予以登記。

公屋申請程序

目前公屋申請程序包括「遞交申請」,「初步審批」,「資格審查」及「公屋編配」,申請程序和注意地方如下:

程序1:遞交申請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連同所有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書,於三個月內一併寄回或遞交至房屋署申請分組,以供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程序2:初步審批

房屋署會在接獲申請表後發出收件確認書,並按收到申請表的日期先後次序審核申請表及文件。如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均符合公屋申請資格,申請表填寫妥當及所需文件齊備,有關申請會被視為通過初步核實資格而獲得登記。

3個月內書面通知是否成功獲登記

根據服務承諾,房屋署會在確認收到申請表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的公屋申請是否成功獲登記。如獲得登記,申請者將收到由房屋署發出印有申請編號及登記日期的藍卡。

重新申請須知

  1. 可重新申請:如申請因不符合資格而不被接納,申請者可在符合一切申請資格後,重新遞交申請。
  2. 再遞表前須閱退表信:如申請因資料不足及/或欠缺文件而被退回,申請個案便告完結。申請者再次遞交申請表前,必須先詳細參閱退表解釋信,完成所需跟進事項,連同所需證明文件和聲明書,才可重新遞交申請。

重遞新表或舊表

申請者若重新遞交申請,可使用新的申請表或沿用已退回的舊申請表;但不論使用何種表格,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均須按重新遞表的日期填報資料和遞交相關文件。如沿用已退回的申請表,則必須按重新遞表的日期更新申請表和聲明書的資料和日期,並在刪改處加簽,否則申請表將會被再次退回。

程序3:申請人兩月內獲知是否符編配資格

已登記的申請,房屋署會按其登記次序及所選擇的區域有否合適單位依次序進行調查。到達詳細資格審查階段時,房屋署會按申請者的登記日期/相應登記日期 及所選擇的區域有否合適單位,依次約見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進行詳細資格審查以核實編配資格。

詳細資格審查面晤

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須在詳細資格審查面晤中提供齊備資料,以便房屋署進行審查及核實。房屋署會於集齊文件後約兩個月內,通知申請者是否符合編配資格,申請的合格或取消日期以房屋署完成審核當日為準。

無出席審查面晤或被DQ

如申請者及/或家庭成員不依約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而又沒有事先通知房屋署,房屋署會認為申請者已無意申請公屋,並會作適當處理,包括取消其公屋申請。

若被發現虛報漏報或被檢控

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務必如實申報所有入息、資產及其他申請資料。若有任何疑問,應即時向房屋署職員提出。否則,若日後被發現有關申請內有漏報/虛報/隱瞞入息、資產及其他資料等,相關的申請將被取消,申請者及/或家庭成員亦可能被檢控。

被DQ後再申請須兩年內提出

已獲登記的申請,若因家庭入息及/或資產淨值超出規定限額而被取消,日後如因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或入息限額及/或資產淨值限額有所調整而再次符合申請資格,房屋署可考慮恢復其申請。然而,凡要求恢復申請的人士,必須在其申請首次被
取消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至兩年內提出,否則不予考慮。

被DQ須兩月內提出投訴

申請者若對其公屋申請被取消資格有任何異議,須於房屋署發出通知信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提出上訴,否則房屋署將不會考慮其上訴。

程序4:公屋編配

根據現行公屋編配政策,合資格的公屋申請人共有三次(每次一個)編配公屋機會。房屋署會就申請者的優先次序、家庭人數及公屋選區,配合輪候到達編配階段時的公屋資源,以電腦隨機方式依次序辦理公屋編配,申請者一般不可要求指定入住地區、樓齡、面積、層數或單位類別等。

申請者不可一同申請編配其他公屋

申請者一旦接受編配的單位,有關申請便隨即自動取消。申請者不可要求再以同一申請編配其他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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