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去年11月就第二階段環境衞生相關法例修訂建議,展開兩個月公眾諮詢,合共收到 1739 份書面意見,每項建議均獲得約八成或以上的支持。

店鋪阻街|賦權移除阻街物品

如店鋪拒絕在指定時間內移除阻街物品,食環署可獲賦權獨立移除阻街物品,如上述移除物品當中有易腐爛物品(例如鮮果、蔬菜等),賦權食環署可立即處置。如最後檢控不成立,政府會參考現時規管小販法例就物品檢取的安排,付給申索人一筆相等於相關物品價值的款額。

店鋪阻街|可根據影片執法

除了親身現場執法,可根據署方的攝錄機所擷取的影像/影片,就店鋪阻街的違法行為要求涉事店鋪出示商業登記證,並向商業登記業務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作出檢控,以提高執法效率。

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和「垃圾屋」修例

如業主或單位佔用人不在單位內或不同意政府人員進入單位,政府人員會發出「擬進入處所通知書」。政府建議修訂條例可以進入涉事單位調查的時段至由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以方便市民配合調查。將不遵從上述「擬進入處所通知書」,訂明為違法行為,可被處以最高第 2 級罰款(5,000 元)。

建議提高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和「妨擾事故命令」的罰則:

  • 「妨擾事故通知」由第 3 級罰款(10,000 元)及每日 200 元調高至第 4 級罰款(25,000 元)及每日 450 元;
  • 「妨擾事故命令」由第 4 級罰款(25,000 元)及每日 450 元調高至第 5 級罰款(50,000 元)及每日 600 元。

現時「扔棄物」(litter)的定義只包括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 (substance),現建議加入「物品(article)」至「扔棄物」的法例定義,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更有效清理「垃圾屋」 內可能構成妨擾的物品。

蟲鼠滋生

政府建議調高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判處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第 2 級(5,000 元)及每日 100 元,提高至第 4 級(25,000 元)及每日 450 元。 

因應私人處所內蟲鼠滋生嚴重的情況,食環署即使沒有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仍會直接採取合理步驟消滅或除去有關私人處所的蟲鼠。政府建議賦權食環署,可向涉事處所負責人追討為其處所進行消滅和除去蟲鼠工作的相關開支。

政府建議授權食環署在合適情況下,有權於受蟲鼠侵擾的公眾地方及私人處所設置器材或儀器,以進行測試、監察或評估。同時, 建議訂明干擾有關器材或儀器屬違法行為,最高可判處5,000 元罰款。

其他相關條例

放置雜物霸佔公眾地方嚴重個案罰則由罰款5,000元及每日50元,上調至罰款1萬元及每日300元。在未能找到物主的情況下,食環署會在物品上張貼 「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建議張貼時限由4小時縮短至不少於 30 分鐘。

建議提高非法張貼街招的法庭判處最高罰則,由罰款1萬元及每日300元,提高至罰款2.5萬元及每日450元。建議易拉架、A字板等物品阻街,可授權執法人員移走、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政府預計最快於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條例草案。

關於修訂條例的詳情,可自行瀏覽立法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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