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於公屋申請時作出虛假申報的個案。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公屋申請人正辦理離婚卻報已婚

該名公屋申請人在2018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入住公共房屋聲明中,申報他的婚姻狀況為已婚,並於當日完成入伙手續。其後經調查揭發,他事實上在遞交公共房屋聲明期間正辦理離婚。他刻意隱瞞他的婚姻狀況以藉此獲配公屋。

對婚姻狀況作虛假陳述被定罪

該名申請人因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經為期兩天的審訊後,被告於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經閱讀過感化報告後,判被告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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