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3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7,1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4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有關罪行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

  • (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 (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
  • (三)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及
  • (四)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其中一名違反上述(一)項14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11,200元。

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估價署提醒,根據《條例》,規管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劏房」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即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所組成,而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劏房」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電話熱線(2150 8303)或瀏覽估價署網頁內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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