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交稅】又到報稅季節,在忙於填寫報稅表之際,業主們有一點必須留意:物業按揭利息雖然可以扣稅,但申報金額並非「想填幾多就幾多」。近年稅局加強抽查,一旦發現申報的利息支出與按揭狀況不符,輕則被追討稅款,重則被罰款甚至檢控。
出租物業利息扣稅的條件
業主擁有物業收租,在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時,按揭利息支出可用作扣稅,但扣稅額不可多於該物業的應評稅淨值。出租物業的利息扣除不設年限,惟物業必須為出租用途,且租約已打釐印,按揭成數亦須在7成以下。此外,業主在該課稅年度內,須有至少一半時間留在香港。換句話說,已經移民並長居外地、只留下物業在香港出租的業主,不能享有這項扣稅優惠。
誇大報稅需補交稅款
一個常見的申報陷阱,是轉按或加按後的利息計算方式。張女士(化名)五年前買入一個出租物業,每年如常申報按揭利息扣稅,一直相安無事。直至她收到稅局信件,指過去三年申報的利息支出被誇大,要求補交稅款。原來張女士三年前曾為物業轉按,套現300萬元投資股票,卻在報稅時申報了全數新按揭的利息。
轉按資金或不符扣稅條件
稅局的規則是:物業一旦涉及加按或轉按套現,可申報的利息開支須按原按揭貸款額與新按揭貸款額的比例計算。以張女士的個案為例,原按揭尚欠400萬元,轉按後新貸款額為700萬元(即套現300萬元),可申報的利息開支只有原按揭部分,即400萬除以700萬,而套現所得的300萬元部分,並非用於購買該物業,不符合扣稅條件。同樣道理,已供完的物業即使重新做按揭,所獲得的貸款亦非用於購買物業,相關利息同樣不能申報扣除。
需申報轉按詳情
在實際操作層面,納稅人填寫報稅表時,須如實申報物業是否曾經轉按或加按。一旦涉及套現,便要在附錄中列明原按揭銀行、尚欠餘額、新造按揭息口及貸款金額等詳情。所以稅局掌握這些資料後,便能計算出可扣除的利息比例。
以按揭利率推算利息開支
另一方面,大部分業主選用浮息按揭,每年的利息支出會有波動。稅局審查時,若發現申報的利息扣稅開支較上一個年度不合比例地高,便會翻查業主最初申報的按揭資料,比對按揭計劃的利率,推算目前尚餘貸款額在本年度的合理利息開支,從而核實是否有人將物業轉按套現而未有正確申報。
追溯有效期長達6年
值得留意的是,《稅務條例》容許稅局在課稅年度屆滿後的6年追溯期內,向納稅人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並可追收附加費。換句話說,7年前的報稅紀錄仍有可能被翻查。因此,納稅人填寫報稅表時應小心謹慎,切勿得過且過。同時,應保留過去7年內與報稅相關的文件及報稅表,一旦日後遭稅局查詢,也能提供證明,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作者簡介:子非魚為星之谷按揭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資訊。
星之谷按揭轉介:https://starpagency.com
免責聲明:本網頁刊載的所有投資技巧及分析,僅供參考用途。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而本網頁所有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