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報告|電動車充電服務】消委會表示,2024年共收到179宗有關電動車的投訴,當中包括充電服務較2023年的122宗為多。現時全港有超過9,100個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不少私人屋苑亦有裝設充電站供用戶使用,然而消委會不時接獲有關充電服務的投訴,包括充電量不足、充電位被佔用、收費指示欠清晰等,服務供應商宜多加改善。
個案一:半夜突然停止充電 充電量不符預期
投訴人習慣在其所住屋苑停車場設置的充電站通宵充電,多次使用 A 公司提供的 12 小時 50 千瓦小時計劃,每次收費約$125。A 公司聲稱每小時可提供最高 6 千瓦的電力,理應約 8 小時便達到 50 千瓦小時。然而,投訴人發現充電樁會在半夜突然停止充電,例如有一次曾經充電 667 分鐘,卻只充了 44 千瓦小時,另一次充電 719 分鐘,最終只充了 41.1 千瓦小時,每次都是投訴人早上打開應用程式才發現,需手動重啟充電。A 公司的收費方式是按時加按量收費,投訴人認為自己不只蒙受金錢損失,更帶來不便,遂向消委會投訴,希望A 公司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A 公司回覆消委會表示,該充電站因受充電設備限制,系統會在電力驟降時觸發停止充電保護,導致充電不足。A 公司對此表示歉意,同意退還因充電不足而多收的款項,亦已完成系統和設施的更新以提供更穩定的充電服務。投訴人最終接受退款安排,事件得以解決。
個案二:聲稱用戶與充電位比例 1:1 卻被時租車輛佔用
B 公司與停車場合作,向月租車位用戶推出的輕量充電月費計劃,廣告聲稱充電位與用戶的比例是 1:1,合約期為 36 個月,月費$680。然而,投訴人參加計劃後,在兩個月內兩度遇到沒有空置充電車位的情況,即時向停車場職員求助卻不果,事後亦未能聯絡上 B 公司的客服。投訴人質疑有超賣之嫌,充電位和月費用戶比例並非廣告所述的 1:1,於是向消委會投訴,希望 B 公司對未能提供的充電服務作部分退款。
B 公司表示,該停車場共有 21 位月租用戶參加計劃,公司已於停車場的 21個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比例與承諾相符。B 公司與停車場管理公司跟進後得悉,由於新安裝的充電樁缺乏明確標示,令部分時租車輛誤泊於充電位。管理公司已在每個充電位張貼告示,並安排職員加強監察和跟進。投訴人得悉回覆後並沒有要求消委會再作跟進。
個案三:充電完畢沒立刻駛走 閒置費近電費十倍
投訴人駕駛 C 品牌的電動車到商場內的 C 公司中速充電站,購買 1 小時充電服務,並於 2 時 17 分開始充電,於 3 時 57 分駛離。投訴人後來查看應用程式,顯示收費為$166.2,當中$16.2 為 1 小時充電費,但系統錄得投訴人的電動車閒置了達 40 分鐘,故收取每分鐘$5 的閒置費,達收費上限$150。投訴人認為充電站現場並沒有張貼有關閒置費的收費告示,而填寫應用程式資料時已明確標明電動車屬 C 品牌,理應可享有 C 公司自家品牌的充電優惠。根據收費表,1 小時充電收費應為$14.6,而非一般會員價$16.2。投訴人認為 C 公司濫收費用,並要求 C 公司退還多收費用但不果,遂向消委會求助。C 公司解釋應用程式有列明充電費和閒置費的收費安排,而客戶需要先輸入特定的「充電邀請碼」 進行驗證才可享有品牌優惠。投訴人不滿解釋,重申張貼於充電站的收費表中沒有列明閒置費,亦不滿其收費過高。消委會再次調停,並促請 C 公司考慮其應用程式與充電站收費表之資訊差異,惟 C 公司堅拒退款,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消委會:充電供應商應確保服務質素和收費條款清晰
為配合電動車市場高增長的需要,本港不少地方正加建充電設施,根據環境及生態局的《公共巴士和的士綠色轉型路線圖》,其目標是於 2030 年前安裝3,000 個高速充電樁。消委會認為充電供應商應確保服務質素和收費條款清晰,及加強宣傳,以助行業健康發展。
使用公眾充電站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使用公眾充電站時,亦應注意以下事項:
- 除了考慮充電站地點和充電速度外,亦要留意現時市場存在按充電量、充電時間、或包含一定充電量的月費計劃等不同收費方式,應事先了解條款細則和收費詳情,並保留交易憑據;
- 不少公眾充電站均會收取閒置費或超時佔用費,以免車位被長期佔用,因此應準確計算充電完成時間並駛離充電位,以方便他人使用;
- 不時檢視經常光顧的充電站的收費模式和收費,以免有更改時出現爭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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