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告誡公眾,提防一項與大富豪夜總匯相關、名為「大富豪夜總匯投資方案」的可疑投資計劃。該投資計劃已被傳媒廣泛報道。有關投資計劃可能涉及要約香港公眾認購或購買一家營運大富豪夜總匯或新.大富豪夜總匯的公司的股份。
未獲證監會認可
具體而言,載有股份要約詳情的文件可能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而其沒有根據該條例獲證監會批准登記。該文件或可能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屬或載有請公眾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的邀請的廣告、邀請或文件,而其發出未獲證監會認可。
列入證監會可疑投資產品警示名單
證監會懷疑,有關文件的發出可能已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因此,證監會已於2024年5月14日將大富豪夜總匯相關的股份要約及其相關資料列入證監會可疑投資產品警示名單。
證監會謹此提醒公眾,如任何股份要約沒有獲證監會批准登記及/或認可發出(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文件,切勿投資於該等股份要約。公眾亦應在作出投資決定時保持警惕,並切忌盡信那些“好得令人難以置信”的投資機會。
證監會將就任何違法行為採取適當行動。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要約提供某公司任何股份以供公眾認購或購買,或旨在邀請公眾作出要約,提出認購或購買某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文件,可能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條下的“招股章程”。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8D條,任何公司不得發出或由他人代其發出招股章程,但如該招股章程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規定,以及在其刊登當日或之前已獲批准登記,而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已將一份上述的招股章程登記,則不在此限。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任何要約認購或購買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股份的招股章程,均不得在香港發出、傳閱或分發,但如該招股章程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規定,以及在其於香港刊登、傳閱或分發當日或之前已獲批准登記,而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已將一份上述的招股章程登記,則不在此限。
《證券及期貨條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除該條例第103(2)、(3)及(5)至(9)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或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而管有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而他知道該廣告、邀請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屬或載有請公眾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的邀請的,即屬犯罪,但如該項發出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1)條認可,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