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宣布一名前保險代理因見證客戶作偽冒簽署和偽造更改受益人表格,被罰禁止其重投業界十五個月。詳情如下:

違規(1)見證偽冒簽名

有關個案源於該代理為一名客戶安排的人壽保單。客戶的丈夫為受保人,而作為向保險公司投保過程的一部分,保險公司要求丈夫(即建議受保人)須與妻子一同在有關投保文件上簽署。

然而,由於丈夫當時並不在港,為繼續投保申請,客戶(即妻子)作為投保人,除了以自己的名字簽署投保表格外,更偽冒丈夫作為受保人的簽署。該代理以見證人身分簽署,確認了偽冒簽名的真實性,此為其首次違規。

違規(2)忘記安排更改受益人

客戶亦指示希望成為保單的受益人,並請代理協助安排,該代理答應後卻忘記作出安排,此為其第二次違規。

違規(3)偽造更改受益人表格

一段時間過後丈夫離世,客戶通知代理展開索償程序,代理始發現自己忘記安排客戶成為受益人。為改正錯誤,代理第三次違規,填寫了相關的受益人表格、偽冒客戶簽署並遞交予保險公司。

核保發現違規、保單被撤銷

在評估索償時,保險公司從丈夫的護照中發現在投保文件於香港簽署時,丈夫並不在港,而更改受益人的表格是在他逝世後三天才簽署的。保單因此被撤銷,客戶失去保障。

在隨後的調查中,她承認全部三項違規。

保監局:道德已經敗壞

保監局表示該代理為了協助客戶在投保過程中「走捷徑」而為偽冒簽署作見證,從一開始已嚴重損害保單的法律效力。她為了掩飾自己沒有跟進客戶的指示而偽造受益人表格,顯示其道德已經敗壞。

她不斷升級的違規行為亦明顯令人質疑其是否仍為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顯示其應該接受紀律處分。

從業員誠信建構保險市場信任

從業員的誠信建構對保險市場的信任。保監局會毫不猶疑地利用其紀律處分的權力採取具威嚇性和符合比例的紀律行動,以鞏固這份信任。

保監局確認該代理在接納紀律行動上態度合作,讓有關事宜得以迅速解決。局方期望其招認是改過自新的第一步。

7點考慮採取紀律行動

保監局在決定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採取紀律行動時,已權衡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1. 保單被保險公司撤銷,導致客戶失去有效保障;
  2. 代理容許客戶以受保人身分簽署投保表格並遞交予保險公司;
  3. 代理作出虛假聲明;
  4. 代理冒認客戶和受保人偽造更改受益人的申請表格,並遞交予保險公司,以掩飾其失誤;
  5. 代理從其違規行為中獲得財務利益(即佣金);
  6. 代理承認其違規行為並表示悔意;及
  7. 傳遞訊息以阻嚇類似行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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