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2003年撤回後擱置逾20年,期間香港社會秩序經歷2019年的嚴重衝擊,大幅影響投資意欲,香港工商界深刻體會到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隨著特區政府上周宣布就立法展開為期三十日的公眾諮詢,纏擾二十六年的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可望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撰文:香港工業總會主席:莊子雄)

涵蓋五類罪行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中,《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了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新法例涵蓋另外五類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以及「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等。條文大部分是基於本港現有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官方機密條例》(第 521 章)及《社團條例》(第 151 章)等,就不合時宜的條文作出修訂,並擴大部分條文的適用性,以理順《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國家安全問題。

詳列參照 表明立法緣由

原有法例未有涵蓋的地方,諮詢文件亦有詳細列明需要在原有條文之上增加新條文的理據,並援引其他國家相應的法律。其中,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都設有叛國罪;而破壞活動罪、間諜罪、外來干預罪等,也有參照各國經驗。按照最少變動原則,政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以原有法例為基礎,在不足之處參考國際慣例,有助釋除國際社會對立法的疑慮。

諮詢文件建議的五類罪行(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除外),除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必須證明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才能定罪,因此,從事正當生意的企業及和普通市民,很難誤觸禁區。

可見,政府建議的立法內容有根有據,有例可循,二十三條立法並非洪水猛獸,更可填補香港存在已久的國家安全漏洞。

政府加強解說可釋除疑慮

雖然如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畢竟是重大的新法例,商界自然關注應如何配合。香港作為開放型的經濟體,我們的企業及商會,經常與其他國家的伙伴進行交易或透過不同方式合作,當中牽涉到資金、貨物和資訊的往來。因此,商界對於立法建議會有一些疑問絕對可以理解。

舉個例,萬一本地或海外買家將購自正當商戶的貨品,用於危害國家主權的活動上,有關的商戶或會擔心受到牽連,不小心觸犯了「叛國罪」。另一個例子,假如有人挪用公司資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僱員擅自用公司影印機印製煽動文宣,東主會否被視作同犯?

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所謂「不知者不罪」,在普通法的刑法中,要判斷是否干犯了「叛國罪」,除了證明當事人進行了某些叛國行為,也必須證明當事人有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意圖。因此,一個無叛國意圖的人,不會因為單純做了某些行為就干犯此罪。涵蓋第二十三條中「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近四年,未聞有企業單單因與涉案的個人或企業進行過正當商業活動而遭到檢控,可作為一個參考。

我們欣見政府已舉辦了簡介會,向本地及外國的政商界代表等,介紹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的内容。期望政府繼續向不同界別加強解說,以釋除不必要的疑慮。

實務守則及盡職調查

為幫助商界日後更好地配合二十三條的實施,政府可考慮提供一些實務守則供企業參考,協助商界在日常營運或作出重要的商業決定前,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

國家安全社會才能穩定、繁榮,唯有這樣,「一國兩制」方可行穩致遠。我們衷心期望香港盡快順利完成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社會各界積極提出務實、理性的意見,一同補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仍存在的漏洞,終結長期以來的紛擾,讓外界重拾對香港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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