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公布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的諮詢總結文件,《香港財經時報》整合4項諮詢總結文件重點,包括擬設立賠償上限100萬元、2個情況可獲賠償等,即睇詳情!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自1990年代後期至今,雖然香港曾發生過3宗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但均涉及經營一般業務的中小型保險公司。長期業務保險公司或大型的一般業務保險公司,則從未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

然而,為了加強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建議著手設立一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財庫局公布諮詢總結文件

財庫局於12月28日公布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建議的諮詢總結文件,有關公眾諮詢於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進行,獲得保險公司、不同界別的專業機構以及公眾就擬議的保障計劃表達意見,共收到14份意見書。

政府表示將根據諮詢總結開展設立保障計劃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保障計劃的詳細安排及草擬相關的立法修訂,以加強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4項諮詢總結重點一覽

  1. 獲保障的保單類別
  2. 2項獨立基金
  3. 2個情況可獲賠償
  4. 賠償上限100萬元

(1)獲保障的保單類別

為確保保單持有人獲得全面保障,並在個人保單持有人和中小企保單持有人納入保障計劃範圍的基礎上,諮詢總結文件中列出保障計劃應涵蓋在計劃設立當日已生效的所有保單和該日之後發出的新保單,但下列業務類別的保單除外:

  1. 再保險業務
  2. 管理退休計劃供款的長期業務;以及
  3. 一般業務,而該業務(a)已根據現行安排獲得其他保障;或(b)針對專項風險,或是個人或中小企較少從事的業務類別

所有保險公司必須參與保障計劃

此外,獲授權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所有保險公司必須參與保障計劃並成為計劃成員,以下類別除外:

  1. 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特定目的保險公司和未獲授權經營保障計劃下受保障保單業務的其他保險公司;以及
  2. 因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計劃已提供同等保障,而按個別情況獲得豁免的境外註冊保險公司

(2)2項獨立基金

諮詢總結文件中亦提出,鑑於長期保單和一般保單性質有別,保障計劃下應設立兩項獨立基金,即:

  • 長期基金
  • 一般基金

(3)2個情況可獲賠償

關於賠償限額和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下的安排,財庫局認為應在下列「指明事件」發生後動用保障計劃下的長期基金和一般基金:

  1. 屬保障計劃成員的保險公司已展開清盤程序;以及
  2. 保監局已評估並因應該情況,並送達書面通知,述明應動用哪項基金,即長期基金、一般基金或同時動用以上兩項基金

保障計劃啓動後,由無力償債保險公司承保的受保障保單的持有人可就其申索從長期基金、一般基金或以上兩項基金(視乎情況而定)獲得賠償。

(4)擬設上限100萬元

財庫局指出為了在保障計劃的成本和效益之間取得平衡,並最大限度地減低道德風險,賠償金額應為任何索賠的前100,000元,加上剩餘金額的80%,最高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換言之,申索金額上限為122.5萬元以內的保單均獲得保障。

申索金額為122.5萬元以內的長期保單,佔長期保單數目的99.1%,而這些保單佔市場上62.5%的索償金額。另一方面,申索金額超過122.5萬元的長期保單,佔長期保單數目的0.9%,而這些保單佔市場上37.5%的索償金額。

賠償按保單計算

諮詢總結文件中表示長期保險的賠償限額應以每份保單計算,一般保險的賠償限額則以每宗申索計算,惟下述情況除外:

  1. 團體長期保單的賠償限額應以每名受保人計算
  2. 長期保單附加的意外及健康保單(不論有否保證續保條款)的賠償限額以每宗申索計算;以及
  3. 某宗投保事件若引致多項一般保險申索,這些申索的賠償限額應以每宗投保事件計算

按此查閱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諮詢文件及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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