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條例草案三讀今日(14日)通過。的士司機濫收車費、兜路和拒載等將會被記分,兩年內罰滿15分可被停牌3個月,法例9個月後生效。
的士記分制三讀通過
立法會以68票贊成、3票反對、13票棄權下,三讀通過政府引入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的條例草案。新安排下,當的士司機獨犯相關罪行會被記分,如濫收車費、拒載等會被記10分;兜路及「釣泥鯭」等記5分;拒發收據等記3分。
經定罪後才被記分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指出,的士司機不會單純因為乘客投訴而被記分,而是經過警方調查取證各被法庭定罪之後才被記分,又強調記分制對奉公守法的良好的士司機並無影響。
兩年內記滿8分 收違例記分提示
的士記分制下有三級機制。假如司機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因干犯表列罪行被記8分或多於8分,但少於15分,運輸署署長須向該人送達一份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提示。
兩年內記滿10分 須自費修讀改進課程
至於兩年內被記10分或以上,當局會向該人送達一份通知,要求該人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並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倘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這項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塊5,000 元及監禁1個月。若該人完成課程但未通過課程考試,仍可視為履行法律責任。通過考試則可總先前被記分數總數中減除3分。
兩年內記滿15分 停牌3個月
當局指,若某的士司機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在被記15分或多於15分,該司機可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署長須以申訴方式,向裁判官申請發出傳票並進行聆訊,由法庭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的士資格。如該人屬首次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其停牌期由裁判官作出命令當日起計為期三個月;其後再被取消資格則每次為期六個月。
11項違例罪行
納入擬議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的罪行:
序號 |
罪行 |
建議被記分數 |
1 |
濫收車費 |
10 |
2 |
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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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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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毁損、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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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兜客 |
5 |
6 |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俗稱「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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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俗稱「釣泥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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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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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數目的乘客 |
3 |
10 |
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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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沒有將的士計程錶設定於記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