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或者收工收到老細message都仲可以覆機,如果收到電話都唔知聽唔聽好。有網民在討論區表示,有同事在休假期間由妻子代為接聽上司電話並警告對方勿致電。其後同事被解僱並沒有賠償。網民:勞工處見啦。

妻代聽上司電話警告勿致電 夫即被炒

有網民在連登討論區表示,一名同在旺角某間美容中心工作的男同事休假期間沒有接聽上司電話,由妻子代為接聽,得知是丈夫上司致電並詢問非緊急公事,警告對方勿在休假期間致電丈夫。上司其後以「你屋企人會咁,我怕咗唔敢繼續俾task你去跟」為由,在沒有任何賠償下解僱,並認為是合理理由。

樓主稱同事「平時工作表現合格,妥當」。詢問網民,僱主的解僱理由是否真的合理,並問及「屋企人的行為,應否被視為影響僱員本身工作能力?」。

網民:冇賠就勞工處見啦

事件在連登的討論度頗高,有網民認為僱主沒有賠償是違反勞工法:

「冇賠就勞工處見啦」

  • 「勞工處見」
  • 「勞記幫到你」
  • 「一係賠一係通知,呢兩樣都無就去勞記」
  • 「直炒唔賠代通知金既話,咁就睇合約同例點寫啦。合約唔可以凌駕法例,唔服咪報勞工處仲裁」

佢炒 就要賠

網民認為只要有足夠賠償,跟足勞工法例,僱主的確有權炒人。當然,前提是「有賠償」:

「佢賠足你仲有咩好講,最多話對方缺德 ,道德層面公審」

「賠足就唔使講,無賠就勞工處。無討論空間」

  • 「勞工法,只要唔係歧視大肚婆,準備三個月糧就可以炒人」
  • 「如果跟勞工法例賠足,你仲有錢去下旅行添」
  • 「首先唔好理咩原因炒先,總之佢炒,就要賠」
  • 「係有無賠足呀!有就專心搵工,無就上勞記」
  • 「係真既話,呢D報東張好過去上勞工署」
  • 「賠足唔係大晒。不合理解僱係有得打。只係大部人選擇收足錢就算數唔想搞大件事」

公司有出糧俾屋企人?

亦有網民針對樓主的問題作出解答:

「樓主公司或上司幾時出過糧比樓主屋企人?」

  • 「但你都識講「僱員在工作方便所需的能力」,幾時自己屋企人都係僱員?老細有出糧俾自己屋企人?」
  • 「佢老婆唔代表佢表現」
  • 「僱員在工作方便所需的能力,你都識講係"僱員"。不過除非你有白紙黑字,唔係佢反口話自己無講過,你咬佢唔入」

炒人根本唔需要理由

有不少人都表示老細炒人唔使理由:

「只要跟例同合約賠足,炒人係真係唔需要理由的」

  • 「炒一個人,有時同工作表現無關」
  • 「只要賠足,炒人根本唔需要理由」
  • 「唔係涉及歧視同工傷,只要跟勞工法例賠足,炒人本來就唔使理由」
  • 「晒氣啦,要炒你大把"合理"原因啦,你覺得你做野合格唔代表個老闆覺得」

講咁耐都無證據

當然,有理智的網民留言認為樓主至發帖至今仍沒有證據,單憑一張嘴,沒有可信性:

「講咁耐都無證據」

  • 「無證無據點解要聽個佢講公審間公司」
  • 「有證據圖再講」
  • 「唔好跟車太貼先,都冇證據,萬一炒車呢」
  • 「到而家都未有證據出現,然後不停叫人公審間公司,正常人都保持兩秒距離先啦」

僱傭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僱主須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1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才屬具有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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