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村屋業主因天台建僭建物被罰!屋宇署公布,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六萬元。

大埔村屋天台違例搭建搭建物

有關個䅁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5約地段一幢村屋面積約72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該村屋的頂層和天台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6萬元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1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62,270元。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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