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綠燈過馬路都犯法要罰錢?有內地網民在小紅書發文,表示自己日前於交通燈號亮起綠燈時,被警察截停,結果要罰款2,000元。

綠燈過馬路被罰2000元?

一名內地男網民在小紅書發文,表示他在香港綠燈過馬路但遭到罰款2000元的「可怕經歷」,並形容事件「嚇人」,到現在仍有不安 。該名男網民指當時交通燈號已亮起綠燈,但他心急過馬路,便以斜線方式過馬路,結果被警員截停,並要罰款2000元。

事主:那麼缺錢嗎?

事主聽到後嚇了一跳,覺得委屈,「內心覺得好神經啊,看在我第一次的份上也不放過我,那麼缺錢嗎?」更認為「我就是沒有垂直斑馬線,所以我覺得有點無妄之災」。在苦苦哀求下,警察只記下事主的身份證資料,但事主仍擔心自己要被罰款,一直在帖文下留言詢問網民。

網民留言:我一直這樣過

事件引來大批內地及香港人留言,更有不少港人指自己經常這樣過馬路,直至現在才知道是違規:

「嚇死!我經常這樣」

  • 「我一直這樣過....」
  • 「我一直以為可以」
  • 「長見識了,原來這樣也不行」

有網民認為規例矯枉過正:

「離譜啊!我以為對角兩條斜著過」

  • 「二邊都是綠燈,這樣不行嗎?」
  • 「你只是沒有垂直於斑馬線」

網民:該罰

也有人直言,不論有心定無意,規矩就是規矩:

「肯定是不對,規矩就是規矩 」

  • 「反正每次過馬路我是必定要在線里」
  • 「確實不可以斜過馬路」
  • 「不遵守規則,該罰」

有熱心的網民解答事主擔心要交罰款的事,指沒有收到告票代表就不用交罰款:

  • 「有罰款會即開告票,去政府部門交錢
  • 「只是口頭警告,沒有開告票就不用交罰款」
  • 「記了身分證下次再犯就有記錄,就不會再口頭警告,直接出告票」

香港交通規例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道路交通條例》,以下情況均屬違例:

  1. 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過馬路
  2. 在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或該天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的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該天橋或隧道過馬路
  3. 違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指示過馬路
  4. 在過路處停留超過行畢該過路處所需時間
  5. 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過馬路
  6. 在紅色燈號亮着時,在有關過路處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
  7.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

一律罰2,000元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61(2)條指明,任何「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條文或規定者,即屬犯法,可處罰款2,000元。換言之,如果觸犯上述第1至6項的違例情況,均有可能被罰款2,000元。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違反第7項者可處第1級罰款,即是2,000港元。

一種情況可豁免

根據上述的條例,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例者可以毋須負上罰款。根據社區法網提出的例子,如果行人過路燈壞了,而行人在格外小心地前行的情況下過馬路,應該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過馬路守則必知

運輸署建議的6點過馬路守則如下:

  1. 首先選擇一處可以安全橫過馬路的地點,然後站定
  2. 站在行人路旁邊
  3. 環顧四周交通情況,小心聆聽
  4. 如有車輛駛近,先讓其駛過,再察看四周
  5. 如沒有車輛駛近,便直線步過馬路
  6. 過馬路時,仍要小心察看和聆聽交通

使用安全過路處

在過馬路時,應該使用附近的行人天橋、行人隧道、「斑馬線」或「綠色人像」,或在有警員、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負責指揮交通的地點。

如找不到上述過路處,可以選擇一處能夠安全過馬路的地點,地點應符合以下要求:

  • 能夠清楚看到道路的四周,以及從遠處而來的車輛
  • 同時可以讓駕駛人清楚看見過路人
  • 應沿行人路步行,直到找到可以安全過路的地方,才可準備橫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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