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通識】香港稅務局自6月中起,調整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格。以往,大多數香港註冊的企業都被要求提供有關在香港境內和境外的商業行為詳細資料,包括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資料,如何召開會議和會議內容,企業如何制定關鍵決策等資料。

稅務局調整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格

經調整後,稅務局在處理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時,除了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的情況外,一般只會考慮企業是否符合有關稅收協定對“香港居民”的明確定義。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申請表的主要修訂內容

自2023年6月12日起,適用於公司、合夥、信託或其他團體的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已被修訂以反映上述經調整的審批方法流程。此外,稅務局亦把適用於涉及內地稅收安排的申請表(即表格IR1313A)加上9號公告提出涉及股息的條款及所需資料正式納入申請要求內。

簡單而言,綜合內地要求,企業須首先自行判斷是否符合9號公告內“受益所有人”的條件。根據9號公告,“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除此之外,9號公告也列舉了一些判定“收益所有人”的不利因素,比如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或者企業從事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但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等。

假如企業自身不符合上述“受益所有人”要求,可以考慮根據9號公告第三條或者第四條的安全港規定,捆綁提交9號公告指明的集團相關上游控股公司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捆綁申請”)。

申請人要留意什麼

對於上述調整,意味著根據香港稅收協定,在不涉及9號公告相關情況下,在香港註冊成立或組成的企業一般情況下可獲發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不過,企業仍需要注意獲發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並不表示協定締約對方同意其可享受有關稅收協定的優惠條款。此外,企業亦要注意一般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主要目的測試”。因此,筆者建議香港企業仍須在香港擁有足夠的經濟實質,以應對來自締約對方就濫用稅收協定提出質詢和挑戰。

由於稅務規則和慣例不斷變化,筆者建議納稅人及企業宜適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專業建議,以便處理稅務要求,避免引起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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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馮南山是連城集團的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澳洲會計師公會會員。馮南山自2012年創立連城集團,目前在香港﹑深圳﹑北京﹑瀋陽﹑上海﹑ 新加坡﹑澳洲共有七個辦公室。連城集團由一班來自不同背景和範疇的會計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隊。七年間,已為超過3000家公司提供企業服務,包括基金及信託設立服務﹑離岸公司成立、秘書會計服務、稅務籌畫、財務盡職調查、內部監控和上市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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