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驗樓計劃|屋宇署早前宣佈,當局覆檢樓宇名單後,發現目前強制驗樓通知期限已屆滿而尚未遵辦的樓宇,多達約2,700幢。業主若不按照規定委任專業人士進行驗樓,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即了解「強制驗樓計劃」的詳情及有關規定。
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有機會被揀選為目標樓宇。有關樓宇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RI)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揀選目標樓宇
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在揀選目標樓宇時,是以風險為本,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
- 樓齡
- 樓宇狀況
- 樓宇管理
- 樓宇對公眾構成的潛在風險(例如:有懸臂式平板簷篷及懸臂式平板露台的構築物)
- 樓宇集群
風險較高的樓宇
一般而言,樓齡較高並缺乏管理及維修的樓宇,其公用部分及外牆會出現較多失修及欠妥之處。
鑑於有失修情況或有懸臂式平板構築物(例如懸臂式平板簷篷和懸臂式平板露台)的樓宇,會對公眾構成較高潛在風險,這些樓宇可獲優先揀選為目標樓宇。
約2,700幢樓宇到期未驗
發展局和屋宇署早於7月向通知期限已屆滿而尚未遵辦的約2,700幢樓宇作出行動,當中約1,300幢已進行檢驗工作,但仍未開展或完成修葺工程;500幢仍未完成檢驗工作;其餘900幢樓宇則仍未委聘註冊檢驗人員。屋宇署會向有關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發出警告信及向合資格樓宇提供支援。
強制驗樓計劃的程序
-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為樓宇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檢驗範圍包括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
- 接獲強制驗樓法定通知的樓宇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指定限期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於指定限期內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該樓宇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
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修葺工程獲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於指定期內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可委任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或委任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去監督訂明修葺工程。 -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提交以下檢驗報告、完工報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作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強制驗樓計劃法定通知
樓宇部分 | 負責人士 |
樓宇公用部分 | 法團/所有業主 |
樓宇外牆 | - 法團/所有業主 (如外牆屬公用部分) - 外牆業主 |
伸出物 (露台、外廊) |
單位業主 |
伸出物 (其他) |
- 外牆業主 - 法團/所有業主 (如外牆屬公用部分) |
招牌 | 招牌擁有人 |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檢驗範圍包括以下5種樓宇構件:
(1)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 外牆
- 圍牆
- 豎設在建築物圍牆或入口的手動或電動操作的金屬閘
- 飾面磚或瓦片、批盪及覆蓋層等外牆飾面
- 鰭狀飾件、通花柵檔及金屬百葉窗
- 於外牆或屋頂邊沿的防護欄障、鐵欄、護牆及欄杆
- 幕牆
- 天窗
- 附建物如遮篷、花槽、屋簷、模塑、伸出物、建築特色構築物、晾衣架、招牌、窗簷及附建於外牆的類似構築物
(2)結構構件
- 柱/牆/樑/樓板
- 樓梯
- 懸臂式伸出構築物
- 荷載轉換構築物
- 分隔牆及地庫牆
- 懸掛式構築物
- 外露的樁帽
- 其他外露的結構構件
(3)消防安全構件
- 逃生途徑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 耐火結構
(4)排水系統
- 位於建築物外牆的排水系統
- 公用部分的排水系統
- 鋪設於公用喉管槽內的排水系統
- 地底下及地面上的共用排水系統
(5)僭建物
指的是找出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的僭建物,或在樓宇面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
假如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 可處罰款港幣$50,000及監禁1年;及
- 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
屋宇署亦可安排顧問公司及承建商代為進行所需的檢驗和修葺工程,然後向業主/業主立案法團追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費用和監督費,以及徵收不超過有關費用20%的附加費。
分擔樓宇檢驗及修葺費用
個別業主拒絕分擔驗樓及驗窗費用,或某些業主不合作而令樓宇未能進行檢驗和修葺,均屬違法。任何人拒絕分擔其業主立案法團為遵從由建築事務監督送達的法定通知而須進行的有關公用部分的檢驗、勘測、工程或其他行動的費用,如無合理辯解,即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5,000。
阻止檢驗亦屬違法
如業主/佔用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阻止或拒絕獲業主立案法團委任的人士進入處所內進行法定通知所規定的檢驗或修葺工程,即屬違法。
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6個月。
強制驗樓計劃的指定期限
以一般情況下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強制驗樓的指定期限如下:
須在指定期限內 完成的項目 |
(公用部分) 有業主立案法團 的樓宇 |
(公用部分) 沒有業主立案法團 的樓宇 |
個別處所 |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 進行訂明檢驗 |
3個月內 | 6個月內 | 3個月內 |
訂明檢驗 | 6個月內 | 9個月內 | 6個月內 |
訂明修葺 (如有需要) |
12個月內 | 15個月內 | 12個月內 |
10年內不須再就同一部分作檢驗
樓齡是由建築事務監督就該樓宇發出佔用許可證的日期起計算。
在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
查詢資料
- 屋宇署熱線:2626 1616 (由「1823」接聽,24小時運作)
-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 地址: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