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規例】踩單車是不少人喜歡的休閒活動,但其實當中都有不少需要注意的法例。如果不小心踩單車,更有可能觸犯法例要被罰款。《香港財經時報》整合有關條例,即睇內文看詳情。
踩單車規例須知|魯莽踩單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踩單車規例須知|何謂魯莽踩單車
雖然《道路交通條例》並沒有確切解釋何謂「魯莽」,但參考英國上訴庭在 R v Lawrence [1981] 1 All ER 974 一案中對「魯莽」一詞的解釋,構成「魯莽」需符合兩個條件:
- 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情況確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物構成明顯及嚴重的危險;及
- 被告人在未有就此危機作出任何考慮便如此駕駛,或在知悉有危機存在仍作出如此駕駛行徑。
踩單車規例須知|不小心踩單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74章第46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及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踩單車規例須知|不小心踩單車形同不小心駕駛
踩單車的道路使用責任與駕駛汽車的責任相似,當中「不小心駕駛」、「魯莽踩單車」跟「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相似,同樣有需要被罰款及監禁。所以單車駕駛者在騎踏單車時要時刻保持警剔,注意安全!
踩單車規例須知|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
按《道路安全條例》第374章第47條列明,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大家在飲酒或服用藥物後切記不要踩單車!
踩單車規例須知|單車出租及騎踏限制
除了踩單車需要注意安全免墮法網,有關單車出租事項都有法例規管。
- 根據《道路安全條例》第374章第54條第1節,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a)將單車或三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b)允許11歲以下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 第1A節,任何人不得(a)將多輪車出租予11歲以下的兒童;或(b)允許任何該等兒童騎踏(作為乘客者除外)或操縱多輪車,除非該兒童由一名成年人陪同。(由1994年第89號第21條增補)
- 第2節,任何人違反第(1)或(1A)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元。
踩單車規例須知|單車出租及騎踏限制(續)
- 第3節(a),如屬第(1)(a)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在以下地點出租單車或三輪車予11歲以下兒童的人(i)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或(ii)任何與第(i)節所指道路或道路部分毗連或連接的其他土地(不論是否道路),而所有汽車是禁止在該土地上駕駛的;
- 或(b)第(1)(b)款的情況,本條不適用於允許11歲以下的兒童在撥作單車或三輪車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人,而按照該處所豎立或放置的訂明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許可,該等11歲以下的兒童可無須成年人陪同而於該處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