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車懶人包】新手揸車既要時刻謹慎又要認識扣分制度。駕駛者扣滿多少分會被取消駕駛執照?《香港財經時報》整合制度有關細節,75項違例扣分事項一覽。

學車懶人包|運輸署駕駛扣分制度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於1984年8月25日實施。由該日開始,駕駛者如觸犯這制度所規定的任何違例事項,在下列情況即會被扣分:

  1. 法庭裁定駕駛者罪名成立;或
  2. 駕駛者須繳付定額罰款。

學車懶人包|設立駕駛扣分制度目的

扣分制度是為了改善道路安全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致的傷亡。

學車懶人包|被扣不同分數之情況

  • 被記8分或以上;不足15分

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會詳細列明駕駛者在兩年內因違例駕駛而被記之分數記錄,並促請他注意再被記分的後果,希望警醒駕車人士改善自己的行為。

被記滿10分或以上

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駕駛者須於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3個月內自費修讀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有關詳情可參閱有關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網頁。

  • 如駕駛者不遵從通知書的指示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兩個月。

被記滿15分或以上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可以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 首次被取消資格,為期3個月
  • 以後如有再犯,則會被取消資格6個月

學車懶人包|傳票如何送達給駕駛者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先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他於運輸署登記的地址。如駕駛者未有如期到庭應訊,法庭會再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傳票寄給駕駛者。須注意一點,如傳票是按駕駛者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駕駛者送達,則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駕駛者而被退回,該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論。

學車懶人包|若駕駛者未有到庭應訊之處理方法

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而駕駛者未有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他發出逮捕令。另外,運輸署須拒絕向有關駕駛者簽發、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學車懶人包|兩年內計算一次交通違例扣分

按照運輸署記分制度網頁所示,每項交通違例的扣分,不論是否由同一宗事故引起,都會獨立計算。而當駕駛者兩年內所犯的違例事項累積分數達 15 分時,法庭將會發出傳票。餘下未有包括在該傳票上的分數,將被保留。如果在兩年內累積的分數再次達 15 分時,駕駛者將再次收到法庭傳票。

學車懶人包|扣分制度的下違例事項(扣3分)

以下整合部分違例事項將會被扣駕駛者3分: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A 或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2)條:在發生意外後沒有提供詳情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3)條:沒有報告意外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1條: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11(1)條:橫過雙白綫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31條:沒有讓斑馬綫的行人先行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38(2)條: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更多「扣3分」條例可參閱「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網頁

學車懶人包|扣分制度的下違例事項(扣5分)

以下整合部分違例事項將會扣駕駛者5分: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不小心駕駛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1)條: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8條: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條: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8(4)條:以比第 2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2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更多「扣5分」條例可參閱「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網頁

學車懶人包|扣分制度的下違例事項(扣10分)

以下整合部份嚴重違例事項將會扣駕駛者10分: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1)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A(1)條: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1)條:危險駕駛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1)條:在酒類的影響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A條: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B(6)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C(15)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同意化驗血液樣本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條: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5(1)條: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更多「扣10分」條例可參閱「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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