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日(6月20日)傍晚發稿,公布「港版國安法」草案的主要內容,當中包括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要求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且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國安相關案件。
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有管轄權
中央人民政府將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公署與「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在「特定情形」外,香港對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依本地法律及公訴程序進行,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執法,律政司亦會設立專門的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列明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及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也應當遵守香港法律。
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央政府指派顧問
香港特區政府亦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委員會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等。委員會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與本地法律抵觸時以國安法優先 解釋權歸人大常委會
報道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合共66條。附則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港版國安法為四種罪行訂明具體犯罪元素及刑罰
草案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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