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最近表示,《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所屬部門」不包括港澳辦及中聯辦。特區政府周六(4月18日)傍晚發新聞稿時,說法與中聯辦有別;惟其後再在深夜兩度發稿修訂,說法改到跟中聯辦一致。對於港府三度出稿,受到不少政界人士質疑。

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日前發表聲明,譴責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的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以及反對派議員的「拉布」行為,指出這是違反議員們的宣誓誓言,更加是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過,兩辦卻被指是違反《基本法》第22條,即內地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聯辦: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 

《基本法》第22條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聯辦其後在網頁上發文,指出:「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港府第二份新聞稿刪走所有「《基本法》第22條」字眼 

對於近日就兩辦及《基本法》第22條的事件,特區政府於周六傍晚六時許發稿,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特區政府這份新聞稿的內容,明顯跟中聯辦的聲明有別。

不過,事隔約四個小時後,即周六深夜11時許,特區政府修訂新聞稿,刪走前一份所有「《基本法》第22條」字眼,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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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不足一小時,即周日(4月19日)凌晨12時27分,特區政府發言人再回應傳媒查詢關於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時表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湯家驊:回應《基本法》問題 可先諮詢憲法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機構;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設立的機構。

對於特區政府三度出稿,稱中聯辦按基本法22條設立再推翻,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對傳媒表示,對於就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下在港設立的機構事件上,政府新聞稿多次作出修改,予人出現政治觀感不好印象,認為特區政府日後要再回應《基本法》問題應時,可先諮詢憲法專家,尤其是內地憲法法律專家的意見。

民主派:林鄭喪志賣香港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回應,批評中聯辦扭曲《基本法》,更指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喪志賣香港」,回應內容如下:

  1. 《基本法》第22條清楚訂明適用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但中聯辦為合理化本身有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肆意扭曲《基本法》,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將自己放在法律之上,破壞法治,視《基本法》和常識如無物。
  2. 林鄭政府在6小時內3個版本「自我修正」,最終完全跪低,盲目附和中聯辦指鹿為馬的立場。林鄭月娥既不遵守《基本法》,亦放下作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與尊嚴,實在是恥辱,出賣了750萬香港人。
  3. 香港特區政府以往一直公開承認《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證據如下﹕2007年1月政制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了三個機構,其一是中聯辦。2000年1月21日政府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在名單之中。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發言,指「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對於林鄭政府今天附和中聯辦扭曲基本法,民主派議員感到憤怒,並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