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提醒市民切勿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康文署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時保持地方清潔及愛護公物,切勿煲蠟或將燃點的蠟燭插在地面、草地或沙灘上,切勿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或放孔明燈。

  • 在康文署轄下場地(包括公園、泳灘及燒烤場)亂拋垃圾可被罰款3000元
  • 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則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康文署: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

康文署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之餘,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並必須保持地方整齊清潔。康文署發言人說:「為確保市民在理想的環境歡度佳節,我們呼籲市民不應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以免損壞樹木和弄污場地,亦不要放孔明燈或煲蠟,因上述行為可令自己或他人受傷,亦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中秋節期間會加強巡邏並執法

發言人表示,署方將會調配人手於九月二十五日(農曆八月十五日)在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等加強巡邏,對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將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損壞,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等(包括孔明燈)。

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可被檢控

而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署方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三千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

市民若發現在康文署場地有煲蠟、放孔明燈或其他違例情況,可致電康文署熱線電話2414 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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