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政府今日(12月19日)公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詳情,申請人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並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詳情如下:

投資移民|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公布「新計劃」詳情的新聞簡報會上表示,政府在2023至24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公布引入「新計劃」,以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及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

「新計劃」將接受18歲或以上合資格人士(包括外國國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華籍居民)的申請。申請人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並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包括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以及向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投資組合將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向與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如下:

獲許金融資產

  • (a)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 (b) 債務證券—(i)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ii)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A) 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B)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 (c)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2 個月,而投資金額
    以最低投資門檻(即 3,000 萬港元)的 10%為上限;
  • (d)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 155L 章)附表 4B 及4C 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 (e)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i)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ii) 由獲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iii)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類别 C
    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f)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以及

非住宅房地產

  • (g)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但不包括土地),而投資金額以 1,000 萬港元為上限。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請人未能符合該在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七年,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可自由處置其投資的資產。

《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宣布提供機制以暫免外來人才在港購置住宅物業時需繳付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即「先免後徵」安排」)。政府將修訂法例,將「先免後徵」安排適用於「新計劃」的獲批申請人。

目標是2024年年中正式推出「新計劃」和接受申請

在「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及投資要求,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和延長逗留期限等申請。政府的目標是在2024年年中正式推出「新計劃」和接受申請。

許正宇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其後在三月發表的《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的政策宣言》中,把『新計劃』列為發展家族辦公室的八大政策措施之一,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新計劃』將有助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界別的發展優勢,並為業界服務鏈的各個環節帶來更多商機和高質量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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