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今日於電台節目表示,相信修例後具一定阻嚇力,令一些不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還房屋。
房委會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認為,引入新罪行有阻嚇作用,希望減少濫用公屋,亦鼓勵租戶交回不再需要的單位。同時亦可以有效處理一些租戶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
打擊濫用公屋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
房屋署消息人士指,修訂《房屋條例》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
- 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
- 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
- 延長對虛假陳述
- 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
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 甚至經紀
消息指,目前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
目前擬訂修例仍是建議
目前擬訂修例仍是建議,會持開放態度積極聽取意見後,才正式敲定細節。另外,房委會通過優化資助出售房屋安排,落實《施政報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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