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報告】不論是買樓自住或置業投資,過程中地產代理是買賣雙方之間的重要橋樑。若地產代理在推銷及交易過程中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買家隨時會因為作出錯誤的決定而蒙受損失。

消委會報告】消費者委員會分析過往的一些案例後提醒消費者,地產代理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存在一定的複雜性,若其未獲賣方授權而作出失實陳述,消費者未必可以撤銷交易而只能「撻訂」或完成交易,再向地產代理追討損失。

消委會:地產代理責任大但有限 有損失追討不易

地產代理及買賣雙方的責任往往取決於具體事實和所訂立的協議,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未必因此須承擔買方最終的法律責任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消費者要追討亦涉及龐大費用和複雜的法律程序。

全部地產代理受地監局規管

本港目前有超過 38,000 名個人持牌地產代理及營業員,持牌地產代理公司則有約 4,000 間,全部受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規管。地產代理公司,一般須對僱員在其受僱過程中的疏忽、失實陳述等行為負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儘管香港對地產代理有監管,消委會提醒,在進行物業交易的過程中仍須格外小心謹慎,除了應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外,亦應核實地產代理所作的陳述及資料來源,有需要時可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 須賠償訂金予買家

消委會表示,曾有個案因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須賠償訂金予買家。然而,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單憑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因此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性質,否則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地產代理未必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

地產代理未必需要承擔買方所有損失

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亦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招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

物業交易留意4點保障自己

消委會強調,地產代理在交易扮演的角色存在一定的複雜性,一旦發生爭議,消費者要追討未必直接和容易, 因此進行物業交易時須格外謹慎,並可留意以下4大事項:

  1. 應委託受地監局監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切勿委託無牌地產代理。如有疑問,可要求該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出示「地產代理證」,或瀏覽地監局的網頁(www.eaa.org.hk ),查閱牌照目錄;
  2. 與地產代理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以書面訂明各方的權責。二手住宅物業使用的訂明表格,重要條文包括放盤價、代理的責任、佣金、單邊(只代表業主/買方/租客)或雙邊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買方或業主及租
    客)等;
  3. 消費者應從多渠道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仔細了解物業各資料,例如詳閱售樓說明書(一手物業),並透過第三方渠道如土地註冊處和屋宇署的百樓圖網,查閱有關業權資料和樓宇圖則等文件。
  4. 不應輕信「包借」、「包賺」等令人存疑的承諾,亦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具體列明優惠細節。如有任何懷疑,可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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