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在年輕夫婦離婚或分開後的財政分配案件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年輕夫婦或多或少仍受到父母財政上的支持。這些婚姻通常都很短暫,夫婦雙方及其父母都需要知道他們所提供的協助是否會在離婚時被考慮在內。

如何區分婚姻財產和非婚姻財產?

?對於這個非常合理的問題,不太令人滿意的答案是:視情況而定。

在香港的家事法中,法庭可以區分婚姻財產和非婚姻財產。如果法庭認為該財產屬於非婚姻財產,該財產可能不會成為共同財產作分配。典型的非婚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饋贈或繼承的財產。

短期婚姻

一般而言,對於短期婚姻,除非有「需要」將已帶入婚姻的財產納入共同財產,否則其將被視為「非婚姻財產」。此「需要」可能包括為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及其子女提供住宿,或在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能夠自食其力之前提供一些持續的日常開支援助。

「徹底分清」

法庭會嘗試判令「徹底分清」以終結訴訟,意思指接受贍養費的一方會獲得定期付款命令(在特定期限後終止)或者整筆款額命令,讓他們的財政狀況在離婚後逐漸變好。如共同財產的總額超過所需,該超出的部分可能會被攤分,法庭可能會在此階段決定在這情況下排除婚前財產在外的做法是公平的。

有子女的情況

同樣的規則適用於婚姻期間收到的饋贈和繼承的財產,對於短期婚姻,它們更有可能被排除;但對於較長的婚姻,由於這些財產可能已經與一般家庭財產或家庭開支混在一起,它們更有可能被納入共同財產作分配。如果有子女,即使婚姻時間不長,可能會有對僅來自其中一方的財產的某種追索權。

提供貸款協議、還款條款等證據

有不少的案例,父母堅持提供給子女的款項是貸款而非饋贈。傳統上,儘管他們提出抗議,法庭會視慈愛的父母給予子女的款項爲饋贈。如果他們能夠證明這些款項實為貸款,重要的是必須能證明打從一開始就有此意圖,並提供貸款協議、還款條款等證據。

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物業

在物業方面,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物業或父母將物業歸入子女名下的情況在香港很常見。當涉及離婚時,其中一方通常會聲稱物業是由他們合法持有或共同持有,但實質擁有人其實是提供所有購買資金的父母。儘管擁有財產的法定業權,如果物業持有方式背後的意圖實際上是父母保留實益所有權,將其納入共同財產作分配是不正確的,重要的是父母能夠證明這是他們在購買財產時的意圖,而且當時已經理解或應該理解這一點。

「實益擁有」的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父母可以加入訴訟程序,向法庭解釋為何該財產在業權上非僅有他們的名字,而實際上該財產是由他們「實益擁有」的,從而避免該財產與其子女的離婚配偶分享。 這些原則也適用於其他財產,例如銀行帳戶、投資組合帳戶以及棘手的家族公司問題。

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受雇於公司,情況通常會變得更加複雜。如果公司資金一直用於資助雙方的生活方式,在合理和必要的情況下法庭或有理由命令該安排應繼續。

收入支援

在收入支援方面,父母可能一直在協助一般支出、假期、俱樂部、子女教育,甚至法律費用。在離婚時, 第三方沒有責任繼續提供此類支援,但如果有需要將其視為一種資源,則可能會將此類持續的支援考慮在內。法庭不能針對第三方下達命令,但可以命令一方支付另一方所需的任何費用,因為知道在背後,支付費用的一方擁有來自其家庭成員的潛在資源。

會考慮付款的規律

可以理解的是,在婚姻期間一直支持子女生活方式的父母會對這種潛在的持續責任感到憂慮。法庭通常會考慮付款的規律,例如有否定期轉帳或繳付特定支出的習慣。父母應考慮如何幫助成年子女,以避免陷入此陷阱。

在經濟艱難時期,父母想幫助子女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家庭被捲入離婚訴訟,這可能會造成巨大的分歧。最好提前做好最壞的打算:聽取法律建議,考慮簽訂婚前或婚後協議來分隔這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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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曹喬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的合夥人,專注於離婚及家事法案件,擁有多達15年的經驗。曹喬菱曾獲得多個殊榮,包括《Doyle’s 指南》評為香港家事及離婚領域的推薦律師、《Benchmark Litigation》評為家庭和婚姻業務領域的「未來之星」、《錢伯斯》評為「潛質律師」、《亞洲法律雜誌》2022年度香港法律大獎獲評為「年度傑出青年律師(律師事務所)」及獲選為「亞洲40歲以下律師40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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