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兩名前保險代理採取紀律行動,禁止重投業界23個月及36個月,事緣兩人向前自律規管機構提交註冊時,使用虛假學歷證書,以證明自己符合最低學歷要求。

第一宗個案:禁止重投業界36個月

第一宗個案中的前代理承認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申請登記時,兩度(於2013年首次登記及於2019年第二度續期時)提交虛假資料。

保監局禁止該名前代理重投業界36個月,以反映有關不當行為的嚴重性。

第二宗個案:禁止重投業界23個月

第二宗個案中的前代理承認,於2016年向委員會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資料。

考慮到有關不當行為的嚴重性、該名前代理在紀律程序早期階段承認不當行為以及無條件接受紀律處分,禁止該名前代理重投業界23個月。

申請登記為代理時故意使用虛假學歷證明

兩名涉案人士的行為,令保單持有人承受被不符合最低學歷要求的保險代理提供意見的風險,而他們在申請登記為代理時故意使用虛假學歷證明,其道德在職業生涯開始時已經受損。兩人應被禁止在保險市場上扮演任何角色,直至他們證明完全改過自新及恢復誠信,在此過程中必須接受和承認有關不當行為。

兩宗個案均源自局方於2019年9月23日接手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前的時期,已根據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及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方式處理(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提交虛假資料均為刑事罪行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在現行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制度下,凡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均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任何人士干犯有關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在現行制度下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保險公司同樣扮演重要角色

保監局提醒保險公司(及其執行管理中介人職能的管控要員)同樣扮演重要的角色,其須確保在聘請和錄用的過程中,充分核實新保險代理為申請牌照而向保監局遞交的資料的真確性。保監局會繼續透過查察和持續監察保險公司的行為操守的工作,以評估保險公司在有關問題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分,並要求保險公司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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