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香港的房地產價格一直都高得令人瞠目結舌,而房地產價格在其他地方也大多有上升的趨勢。年輕一代投資的難度可謂史無前例的高,因此近年出現了一種可能因現時的經濟環境而加劇的趨勢—向「父母銀行」伸手求援。同時,老一代人一般都坐擁超出自己所需的財富,並渴望將這些財富轉移給他們的兒孫。

財富傳承|財富大轉移

這些家庭普遍希望將財富留在家族內,並將家族企業的「火炬」傳給自己家族中年輕的一代。這現象被稱為「財富大轉移」,指的是財富在幾代人間轉移的巨大轉變,特別是在亞洲的富裕家庭,導致更多的富二代甚或富三代誕生。然而,這種慷慨的財富傳承也有潛在的重大風險。

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白白送出家族財富

離婚正是一件在發生時令個人財富被大幅減少最少一半的無妄之災,特別當婚姻持續良久時。此外,如果離婚一方是富二代,且其資產主要由繼承或獲贈予的財產所組成,該方的原生家庭就可能因此失去大量來之不易的家族財富,將其白白送給家族以外的離婚配偶。在這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現代社會,現在正是年老和年輕的世代共同警惕婚姻變質可能給家族財富帶來的風險的時候了。

父母的饋贈可能會面臨在離婚時被分割的風險?

一個大眾常有的誤解是認為誰為婚姻財產付出的更多,該方就能在離婚時分得更多的婚姻財產。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情況並非如此。法院不會對誰付出更多或更少進行細緻入微的往事審查。

誰為特定資產付出更多並不重要

法院重視的是家庭有甚麼資產(不管財產是僅在一人名下還是聯名共有),以及這些資產的價值。誰為特定資產付出更多並不重要,即使離婚者的父母有為離婚家庭獲得該資產作出貢獻或支付代價,除非父母:

  • (a)聲稱他們在該資產中擁有實益權益,並介入離婚訴訟以證明其主張;或
  • (b)聲稱他們在購入該資產時所支付的代價不是對其兒女的饋贈,而是需償還的貸款,並成功說服法院信納其說法。

轉移給子女的家族企業股權也面臨同樣風險

這意味著慷慨地為子女購買房產或為其第一套房產支付首期的父母,將不得不接受他們的慷慨在未來很可能會延伸到並使子女的離婚配偶受益。同理,轉移給子女的家族企業的股權也面臨同樣的風險。

從父母繼承的遺產可能會面臨在離婚時被分割的風險?

另一種在中國家庭中特別常見的情況是在離婚時,婚姻一方從父母繼承的遺產可能會被視作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如上所述,如果婚姻已經持續一段頗長的時間,並且繼承的資產已經與其他婚姻資產混合在一起,或被用作維持離婚夫婦的家庭生活方式(如繼承的房產被夫婦用作婚姻住所,或繼承的房產的租金收入被用於支付夫婦的生活費用),在離婚時將很難把有關資產從可分配予配偶的婚姻財產中分隔開來。

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結果」

另外,如果可以肯定一方即將從病危的父母裡繼承大量的遺產,那法院將在整體分析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結果」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有關資產視為該方的財務資源,即使該方實際上還未繼承這些遺產。 理所當然,許多父母都希望在有生之年早些將他們的資產轉移給子女,而不是等到他們去世之後。

財富規劃工具:婚前協議、婚後協議及信託

然而,由於現時每三段婚姻就可能會有其中一段發生離婚這一不幸的趨勢,老一代人未雨綢繆,提前考慮何時和以甚麼方式將他們的財產轉移給其子女可能是一個較合理的做法。使用一些財富規劃工具,如婚前協議、婚後協議以及在信託結構(如「朝代信託」)下持有財富可能是有效減輕這些風險的一個好開始。

婚前協議:將因父母饋贈或繼承的財產區分隔開來

雖然聽起來一點都不浪漫,但如果有關資產父母已在婚前轉移給婚姻一方,與另一方定立一份婚前協議能有效將這些資產區隔保護起來。它與一份保險單的性質相似,因雙方的同意協議而生,但同時雙方均希望在不觸發有關條款的情況下將其埋葬。

婚前協議應在婚禮前一段時間達成

在香港,婚前協議的可強制執行性在遵守某些特定準則的情況下變得愈來愈強。其中最重要的是,雙方必須完全理解協議的含義,並同意受其條款約束。為了證明雙方並非因任何方式而被迫達成協議,雙方均獲取獨立的法律意見是很重要的,而且協議應該在婚禮前的一段時間就達成,這樣一方就不能聲稱她或他是在被脅迫不簽署就不舉辦婚禮的情況下簽署。

雙方必須完全理解協議的含義

雙方必須完全理解協議的含義這點同時意味著雙方需作出一定程度的財務披露,或最少在協議中加入寬免作出財務披露的條款,從而令雙方作出知情的決定。同時,協議也必須是公平的,不能讓任何一方處於經濟困境。

婚前協議定立後經歷的年期

婚前協議定立後經歷的年期愈長,法院會給予的比重就會愈低。與大部份婚前資產一樣,如果婚前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與婚姻財產混合在一起,那麼要求一方遵守協議就變得不太合理。此外,在婚姻中事情會發生變化,在婚禮前可能是合理的協議,在婚後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可能變得不再合理。

定期審視條款 制定婚後協議

因此,在協議中加入定期審視條款是很重要的,更有效的方法則是制定婚後協議,不時更新協議。婚後協議不僅可用作更新婚前協議,也能在婚後任一方獲得饋贈和遺產的情況下發揮作用。即使有了婚前協議和幾份婚後協議,如果根據這些協議分配會使任一方最終一無所有,法院仍然可以偏離協議。

法院保留公平判決的酌情權

法院保留作出對雙方均公平的判決的酌情權,但怎樣才是公平則視乎雙方的需要和意圖而定。因此,希望簽訂婚姻協議的當事人要確保協議對雙方都是公平的,並且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均清楚了解他們到底在同意甚麼。

信託作為應對離婚的財富規劃工具

信託也被用作財富規劃工具,以保護家庭免受離婚的影響。信託在朝代家庭中很受歡迎,以確保財富代代相傳,亦因而它們吸引了許多亞洲家庭。有了信託,委託人會將自己的財富交給由受託人管理的信託。

原則上信託中的資產不在夫妻分割範圍內

由於法律上的擁有權已轉移給受託人,因此委託人不再是資產法律上的擁有人。受益人,通常是他本人、他的妻子、子女和孫輩,也不是該資產法律上的擁有人。因此原則上信託中的資產不在夫妻分割的範圍內。然而,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香港法院將審視信託背後的受託人事實上是否仍然「掌管」信託資產。

終審法院著名案件分享

在一件著名的終審法院案件中,作為丈夫的委託人設立了他的信託,並將他公司所有有價值的資產投入其中。公司業務蒸蒸日上,他亦繼續透過信託經營公司。信託的受益人是他本人、他的妻子和他們的女兒。妻子在結婚四十多年後申請離婚,並申請平分所有資產,包括信託中的資產(他們的大部分財富)。

委託人保留了足夠的影響力

法院裁定委託人保留了足夠的影響力在受託人之上,倘若委託人要求受託人支付股息,受託人便會同意。因此信託中的資產可以被視為離婚時被分割的資產。因此,關鍵是要確保一旦將資產置於信託中,委託人就會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權利,並像其他人一樣成為受益人。上述案件中的丈夫在信託中保留對其公司的營運控制權,令他在這案件中敗訴。因此專家謹慎草擬信託至關重要。

定期支持子女可能被視為持續財務來源

定期貢獻是另一種需要特別注意的資助方式。富裕的父母很可能希望資助孩子的一般開支,以確保他們能夠享受與孩童時期相當的生活模式。父母支付孫輩的教育費用、假期費用或每月的撫養費並不罕見。雖然法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針對第三方做出命令,但法院裁定如果父母為其成年子女提供定期經濟支持,該支持可被視爲一方可以依賴的經濟來源。

法院會假設父母的經濟來源會維持

而且,即使從表面上看丈夫無力支付足夠的贍養費給妻子以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方式,法院仍會假設父母的經濟來源會維持。在終審法院審理的一件案件中,丈夫的潛在收入能力,以及他的父母在婚姻期間經濟上支持他和妻子的事實,導致法院判給妻子遠遠超過丈夫目前的收入的贍養費。

結論

法院不會輕易指望父母撫養成年離婚子女,但也意識到在某些情況下,此主張可能會被推翻。父母應避免長時間的貢獻模式,或至少讓該模式有據可查。用於子女教育的捐贈可以作為一次性禮物納入教育信託。

父母應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來保護他們的利益

而對於已經通過名義上的貸款以幫助支付子女物業或將物業提供給子女作為婚姻居所的父母,他們應該考慮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來保護他們的利益,以備將來離婚時呈堂。父母作出包含還款及利息的因素的正規的貸款有助確保他們的財產被分隔開來。

父母想幫助他們的子女無可厚非,但是來自具有財富規劃經驗的家事律師的法律建議可以避免日後很多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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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曹喬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的合夥人,專注於離婚及家事法案件,擁有多達15年的經驗。曹喬菱曾獲得多個殊榮,包括《Doyle’s 指南》評為香港家事及離婚領域的推薦律師、《Benchmark Litigation》評為家庭和婚姻業務領域的「未來之星」、《錢伯斯》評為「潛質律師」、《亞洲法律雜誌》2022年度香港法律大獎獲評為「年度傑出青年律師(律師事務所)」及獲選為「亞洲40歲以下律師40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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