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教學】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意思即使是婚姻其中一方帶入婚姻的資產,又或是任一方在雙方分居後方累積的資產,也不能逃過平均準則的「魔爪」?

離婚分身家|平均準則點界定

試考慮一對晚婚的夫婦,他們在結婚時已開展了他們各自的事業並累積了自己的資產:如果這對夫婦離婚的話,是否代表這些婚前資產也會被平均分配?假若兩人僅有一段短暫的婚姻,這一結果又是否真的公平?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於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法庭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價值作基準

由於法院會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的價值作基準,如果雙方在幾年前已經分居,只是未有將入稟法庭呈請離婚,又或者單純因訴訟一再延期而令雙方在分居後好幾年仍未離婚—假若離婚丈夫在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期間在自己營運的業務中賺了1000萬美元,而離婚妻子在這期間並沒有向他提供協助或為此作出貢獻,那麼平均分配是否仍然公平?

何謂「非婚姻財產」?

事實上法院有注意到這些合理疑問,亦因此視乎案情,法院可能會判定應依不同的規則分配這類資產。這類資產通常被稱為「非婚姻財產」,從而區分它們與因婚姻雙方共同努力(不論是作為賺錢養家者還是作為理家和照顧子女者)而累積或獲得的資產。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婚前資產定義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内。

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

如果婚前資產多年來也被用作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這通常意味著擁有方有意將婚前資產「轉化」為婚姻資產,因此該資產通常會被包括在婚姻財產內。但是,如果婚姻是短暫的,只要滿足了雙方的經濟需要,這些婚前資產很可能會被視為不作出50/50 分割的理由。

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的兩種學說

關於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這一問題有兩種學說。

  • 第一種比較傳統,會在考慮到非婚姻財產時行使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為一較全面的測試。
  • 第二種則旨在以更嚴謹的方式作出區分,會先就非婚姻財產進行適當的估值,並只在有必要使用它們來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時才動用它們,亦即「兩階段測試」,令婚前資產在最初的階段就被分隔保障起來。香港法院較偏好全面的測試。

因此,當一方擁有婚前資產,並假設他/她在婚後多年也沒有將婚前資產與婚姻資產交雜使用而令前者轉化為「婚姻資產」,法庭可能會在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時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

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夫妻分居幾年後才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由於婚姻財產的估值是以審訊當日的價值為準,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居後,在沒有另一方的任何幫助或參與下努力工作並獲得了可觀的財富,這似乎對該方不公平。畢竟,財富的分配是為了反映雙方過去的共同生活。

當事人可要求法庭不作出平均分配

如果家庭資產的總值自雙方分居後到審訊當日有所增加,當事人可以爭議將分居後累積的資產視為非婚姻財產,並要求法庭不作出平均分配。這類爭議常見於涉及工作獎金或一方的業務在分居後才發展起來的案件中。

婚姻的持續期十分重要

與婚前資產相同,婚姻的持續期對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在離婚情況下怎樣處理十分重要。對於長久的婚姻,如果雙方對婚姻均有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即使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法庭通常會裁定平均分配是合適的。

分居後有新的工作和投資

如果一些資產例如物業只是單純因被動增長而非一方在分居後作出的努力而升值,這些增長的價值也應被計入婚姻財產的總值中。然而,如果雙方在分居後有新的工作和投資,這些資產在分居段後增長的價值可能被視為「非婚姻財產」並被排除在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外。

婚後累積的資產

婚後累積的資產例如工作獎金在有必要被用以滿足家庭經濟需要時會被視作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如果一方的收入包括月薪和年度獎金,以前的法院判決規定該方應付的贍養費應同樣由兩部份組成,其中用以滿足另一方的經濟需要的部份從月薪中扣除,而其他法院額外酌情授予的款項則從年度獎金中按特定的百分比上限扣除。但若案件並不是單純滿足雙方經濟需要的類型,則只有那些能被視作在婚姻期間賺取的獎金才會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

總結:法院判決通常傾向保障弱勢方

顯然,確定離婚後雙方的經濟需要是一個關鍵因素。家事法庭希望確保雙方能夠獨立生活,因此,一對沒有孩子,並且雙方都有謀生能力的年輕夫婦的「經濟需要」會明顯比一對結婚多年,且謀生能力因年齡或需要撫養子女而下降的夫婦低。在難以斷定是否有足夠資產滿足雙方經濟需要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傾向作出能保障弱勢方的判決。

滿足雙方經濟需要後的剩餘財產

然而,如果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那麼將「非婚姻財產」(例如婚前資產和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從可供分配的財產中區分開來則可能會達至更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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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曹喬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的合夥人,專注於離婚及家事法案件,擁有多達15年的經驗。曹喬菱曾獲得多個殊榮,包括《Doyle’s 指南》評為香港家事及離婚領域的推薦律師、《Benchmark Litigation》評為家庭和婚姻業務領域的「未來之星」、《錢伯斯》評為「潛質律師」、《亞洲法律雜誌》2022年度香港法律大獎獲評為「年度傑出青年律師(律師事務所)」及獲選為「亞洲40歲以下律師40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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