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2023】近日有傳媒揭露,有一手居屋業主買入單位後,不裝修不入住,待禁售期後以「清水樓」形式放售,引起外界輿論,一片質疑聲。

居屋2023|四種情況有那些違法地方?

究竟業主有沒有違法?這件事觸及居屋違法問題,下列四種情況有哪些違法地方?若果觸犯,後果如何?《香港財經時報》會逐一分析。這四種情況包括:

  1. 居屋違法裝修
  2. 未補價放租單位
  3. 未獲批加按
  4. 隱瞞資產和入息

禁售期後放售刁空居屋

每逢有新居屋推售,市民認購反應熱烈,不少人揀不到樓。但即使幸運揀到樓的人,卻未有好好利用。有傳媒揭露,有業主買入居屋單位後,沒有裝修沒有入住,卻待禁售期後以「清水樓」形式放售,這種做法惹起外界質疑。

房委會可要求把單位售回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買方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簽訂的資助出售單位的買賣協議規定,有關物業須由其本人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倘買方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物業,房委會有權要求買方把該物業售回房委會。

做法屬於浪費公共資源

香港都會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馬耀宗分析說,政府原意是買居屋人士本身沒有物業,抽到居屋後卻不住,租其他地方住,理應不會有人這樣做,但有業主確實買入居屋,未有入住,自己寧願在外面租樓住,禁售期後放售。雖然期間業主需要交租,但賣出單位後樓價收入可高於租金支出。但他說,這種做法屬於浪費公共資源。他續稱,為了證明業主入住,除非定期做家訪,但並不容易。

情況(一)未補價單位放租屬違法

承接上述情況,假如業主把未補地價單位放租,實屬違法。房屋署發言人指,根據轉讓契據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的指定年期後,業主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後,方可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任何人就其單位作出非法讓與即屬犯罪,按《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一年。

公屋輪候者可租未補價單位

不過,現時仍有例外的情況,未補價居屋單位仍可出租,因房協已推出「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一些未補價資助房屋可以出租給合資格人士,房委會亦加入這計劃。

在出租計劃下,擁有單位達10年或以上而未補價的房協或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均符合申請資格。租戶方面,三類申請者符合資格申請成為租戶,分別為:

三類符合資格申請成為居屋租戶

  1. 已經輪候公屋至少3年的一般申請者
  2. 在配額及計分制下已經輪候公屋至少6年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3. 指定的非政府機構,而該等機構只可將單位再轉租予合資格的租戶

租約為期兩年

房協資料指,這項計劃租約為期兩年。在租約首12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兩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租客不得將其租用的物業,不論部分或全部,分租予任何人士。

情況(二)居屋違法裝修

另一種情況是違法裝修。新居屋單位入伙,自不然要裝修一番,舒舒服服居住。但有時業主未經批准而改動屋內某些設施,其實是違法。房屋署發言人指,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在進行裝修工程時,須遵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有關規例的規定。例如當工程涉及加建/改建牆間隔,必須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現行監管程序。

3種常見違法裝修

進行裝修時須注意的事項及個別屋苑設計所預定的核准間隔牆示意圖,可參閱該屋苑的裝修指引。有關裝修指引會於物業交吉時提供予買方。

其實,現時新入伙居屋裝修時,業主不可改動屋內間隔或設施。樓宇檢驗中心總監賴達明舉出下列3種居屋違法裝修常見情況:

1.擅自改動廚房

居屋單位通常設有梗廚,但業主許多時改為開放式廚房,拆去廚房門和間隔牆身,這是違法的。改動廚房須事先向屋宇署入則,但很多時卻在未有入則申請下把梗廚改為開放式廚房。

2.浴室廚房位置對調

業主把廚房和浴室位置對調,對調是不可以,因浴室牆身未必是耐火牆。根據法例,廚房牆身一定是耐火牆,故如果廚房和浴室對調,原先浴室改為廚房,其牆身不是耐火,這是違反消防條例。即使有意對調,需事先入則獲批才可,以及牆身要重造耐火結構。

3.拆去減音窗

根據法例,部分居屋附設減音窗或隔音設施,因不少居屋屋苑身處在市區或者噪音風險高的地方,故業主不可自行拆去減音窗。惟業主覺得單位設有減音窗,增加多一個屏障,為了節省空間,於是拆去減音窗,但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倘有事故保險公司拒賠償

若果業主被發現違反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有甚麼後果?賴達明說,通常屋宇署會要求業主還原相關設施原有狀況,管理處亦可以以違反大廈公契為由要求業主還原。他又提醒,若果業主購買家居保險,一旦因改動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情況(三)未獲批加按

現時若果居屋業主想加按,必須先獲得房屋署批准。據房屋署網頁資料,業主如欲在轉讓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加按時,必須遵循這些條件。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把單位加按的申請才會獲批准。應可獲批准的有下列5個原因:

5原因加按獲批

  1. 籌措醫藥費
  2. 家庭成員的教育費
  3. 殮葬費
  4. 業主因離婚/分居而致需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
  5. 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

其他原因(例如:個人財務問題),則須根據個別情况考慮。在申請批准加按獲得批准後,業主須自行向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申請加按。

加按需經房署批准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業主如欲在尚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按揭/重新按揭(包括在購買單位時未有把單位按揭,在購入後才首次把資助出售單位按揭或加按),業主須向房屋署署長申請事先批准。任何人就其單位作出非法讓與即屬犯罪,按《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情況(四)隱瞞資產收入可監禁一年

現時居屋申請,申請人需如實申報資產和入息,但若果申報時隱瞞相關資料,則屬違法。房屋署發言人指,根據《房屋條例》第26(2)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就任何與購買居屋單位有關的事項或就該等事項向房委會提供任何資料時,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房屋條例》第26A條

發言人續稱,根據《房屋條例》第26A條的規定,如法院裁定某人觸犯以上所指的罪行,法院須命令:

  • (a)將所購得的單位移轉予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的人;或
  • (b)該犯罪者向房委會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數額相等於該單位買價與於定罪日在讓與方面均沒有限制的情況下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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