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轉移懶人包】很多香港夫婦都在擁有物業或其他投資的公司中持有權益。當夫妻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處理其公司權益。

離婚財產分配方法

為一對離婚夫婦重組公司權益並不像把一個人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人那麼簡單。在進行重組前,需要仔細考慮多項因素,以防止爭端。每宗個案最有效的重整方式往往取決於個案具體的情況。

離婚財產分配:建議成立一間新公司轉移業務

例如,如果一對離婚夫婦共同擁有一間公司,而雙方都希望在離婚後保留某一部分業務,那我們會建議成立一間新公司,並將原公司部分業務轉移到新成立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在處理公司現有的債權人時,必須考慮到《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以確保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各方的意願分配。

離婚夫婦可向對方購回等同價值權益

相反,如果離婚夫婦任一方不希望保留公司的權益,那選擇保留權益的一方應該選擇向另一方支付相當於公司權益價值的金額,以便公平分配婚姻財產。付款方可一次性支付有關款項,或者假若公司仍在營運,付款方也可以從公司派發的股息中定期支付給另一方。

可將股份質押給銀行

如果付款方有流動性問題,他或她可以考慮在獲取公司股東的訂明批准後從公司獲得董事貸款或尋求其他形式的融資,例如將股份質押給銀行,以一次性支付有關款項。

可解散公司分配公司剩餘資產

最後,如果雙方都不希望保留公司權益,他們可以出售公司權益。為避免爭執,雙方可以在離婚和解協議中列明,出售所得將由出售過程中委託的律師代為持有,並將所得(按合適比例)直接分配給雙方。如果未能出售業務,當事人可以解散公司並分配公司剩餘的資產。

股份的抵押或押記

與我們之前就轉移房產時會遇上甚麼問題的討論一樣,在轉讓公司權益時也會遇上類似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是公司的股份已經作為貸款安排的一部分被質押,或者如果公司是一個財產持有工具,其股份可能已經抵押給銀行。

在這些情況下,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 誰應負責向貸款人償還未償還的貸款;
  • 誰應承擔解除和贖回現有抵押的費用;
  • 有關貸款安排是否需要再融資。如果需要,是否需要提供替代或額外的抵押品;以及
  • 如果貸款人拒絕再融資或轉讓有關貸款安排,應做出甚麼替代安排,以及該替代安排是否會造成財務或現金流問題。

離婚法令下進行股份轉讓要付印花稅

人們經常誤以為在香港家事法庭頒佈的離婚法令下所進行的股份轉讓不需繳付任何印花稅。事實上,即使是由法院下令進行的股份轉讓,雙方也有責任支付印花稅。目前的收費標準是轉讓金額或被轉讓股份的資產淨值的0.26%,以較高者為準。

雙方也有責任支付印花稅

應付的金額將取決於公司的價值(見下文的討論),而非轉讓文書上所述的對價。當事人在討論離婚協議的條款時,應商定如何分攤或由誰來承擔印花稅。由於股份轉讓涉及的印花稅率較房產轉移所涉的稅率低,所以如果公司持有房產權益,當事人應利用這一優勢,考慮轉讓公司的股權,而不是直接轉移房產。

蓋印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由於蓋印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特別是當所述的對價不等同股份的市場價值時),完成這一過程所需的時間應被考慮在內。這對一間仍在營運中並擁有各種業務和資產的公司來說尤為重要。

優先購買權和轉讓限制

優先購買權是要求轉讓其股份的股東(轉讓人)在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出售其股份前,首先向公司其他股東出售其股份的權利。這種轉讓限制常見於公司的備忘錄或股東協議。優先購買權和轉讓限制會造成一些實務上的問題。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例子

例如,如果離婚的妻子持有一間私人公司的股份,在優先購買權機制下,妻子必須先向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要約出售股份,而不能直接根據和解協議將股份轉讓給離婚的丈夫。只有在所有股東都同意不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妻子才可以將股份轉讓給丈夫。

或無法實現和解協議中預期的財產分配

不過,另一個股東有可能決定行使他/她的優先購買權,接受要約,並從妻子那裡購買股份。這將造成即使妻子能夠兌現她的股份,她亦無法實現和解協議中預期的財產分配安排的不理想情況。

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 先與公司其他股東達共識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與公司的其他股東進行討論,令他們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或同意取消轉讓限制機制。這可避免另一個股東阻撓離婚雙方達成和解的狀況(特別是當公司結構屬於有年長家庭成員作為股東的複雜家族企業時),令股份持有方能更順利地將股份轉讓給另一方。

離婚訴訟中一個重要的面向:公司估值

在離婚訴訟中,評估一間公司的價值往往是和解談判中一個重要的面向。了解公司的價值可有助釐清可用作分配的婚姻財產的規模。離婚夫婦應嘗試就持有方在公司中的股權的估值達成共識,否則則需要共聘一名專家(通常是會計師或測量師)就該公司權益進行正式估值。

要根據《公司條例》向法院申請檢查令

但是,如果持有股份的一方沒有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不願意對公司進行估值,當事人可能會難以就持股方的股權進行估值。在這情況下,為了檢查公司的賬簿和賬目以進行估值,當事人可能需要根據《公司條例》向法院申請檢查令。
持續合作

離婚夫婦繼續共同擁有公司 建議簽訂股東協議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可能希望繼續共同擁有或共同經營他們的公司。建議這些離婚夫婦簽訂一份股東協議,明確劃分他們每人在公司中的權利和責任。這將有助促進未來合作,避免雙方在公司管理方面出現爭論或僵局。
總括以言,當財務和解涉及公司權益時,離婚夫婦需要深思熟慮很多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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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曹喬菱律師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的合夥人,專注於離婚及家事法案件,擁有多達15年的經驗。曹喬菱曾獲得多個殊榮,包括《Doyle’s 指南》評為香港家事及離婚領域的推薦律師、《Benchmark Litigation》評為家庭和婚姻業務領域的「未來之星」、《錢伯斯》評為「潛質律師」、《亞洲法律雜誌》2022年度香港法律大獎獲評為「年度傑出青年律師(律師事務所)」及獲選為「亞洲40歲以下律師40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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