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報告|大家日常消費,未必會將所有條款細則全部細閱,但魔鬼往往都藏在細節中,一個不小心隨時中伏!消委會報告引述《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用4個實例個案告誡消費者留心無良商家的營銷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報告|不少商戶條款有違誠信

常常提醒大家要精明消費,雖是老生常談,重要性卻不容忽視。消委會在早前發表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公平條款》研究報告,揭示不少商戶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普遍存在有違誠信的條款,意圖卸責或承擔因違約、疏忽、失實陳述,以至其他違反法律責任的不公平免責條款,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消委會報告|可透過《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申訴

消委會在2012年的研究中發現,商戶的標準條款往往傾向保護商戶的利益,當中的「魔鬼條款」更可能對消費者極為不公、苛刻或不合情理。於1995年生效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正正為遇到以上情況的消費者提供合適救濟,促進消費者法律權益。

消委會報告|「不合情理」的定義

消委會指,儘管《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未有訂明何謂「不合情理」,其普遍可被理解為「不按良心所做之事」,不一定涉及不誠實、欺詐或蓄意的不當行為,亦不受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傳統概念所約束。因此,法庭在衡量某合約或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會考慮在訂立合約時所有相關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例如下列因素:

消委會報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提出的考慮因素

  1. 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議價實力
  2. 條款為保障商戶合法權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3. 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
  4. 商戶有否施加不當的影響或不公平的手法
  5. 消費者從其他商戶獲得類似貨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及所需付款額

消委會報告|部份情況或不足以構成「不合情理」

不過,根據案例,商戶必須知悉(或應知悉)並且故意利用消費者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促成不合情理的交易,單純條款不公平及/或消費者處於弱勢未必足以構成「不合情理」。

消委會報告|「不合情理」的營銷實例

消委會在報告當中,提出4個有關不合情理銷售手法的實例個案,當中涉及智力低下及財政緊張的人士等,商戶企圖利用不誠實的手段引導其進行消費,但法庭在不同因素的考量下作出不一樣的判決,部份案例中的消費者更是不獲退款。以下用數個實例說明:

「不合情理」合約例子(1)90分鐘講座變4小時行銷

第一位當事人與商戶訂立時光共享合約,在支付會籍費用和行政費用的前提下,可在規定期限內預留及享用位於韓國的指定酒店。商戶以換取禮券利誘當事人參加所謂的90分鐘講座,結果卻變成逾4小時的銷售,當事人亦被阻止使用洗手間,而且職員用手壓住當事人的肩膀,使其一直坐在座位上直到他簽署合約,更要求當事人即時拍照並填寫問卷。

合約中的不合理條款

法庭認為,案件中的合約有數項條款,屬「不合情理」:

  1. 從2018至2027年,當事人每年只可行使一次會員權利,每年或每兩年入住一周指定酒店;
  2. 當事人只有在進一步支付額外費用後才能在2027年至2039年期間繼續享用該權利;
  3. 然而,此類費用的數額未在合同中列明;
  4. 除非提前2年進行預訂,否則無法保證酒店預訂成功;
  5. 儘管合約提供3天冷靜期,但取消合同須支付會員費用的30%作為行政費

法庭判決:撤約退款

法庭認為商戶誘使當事人及採用咄咄逼人的銷售手法,使當事人在簽署合約前沒有足夠時間閱讀該文件或尋求獨立意見,最終在不當影響和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合約。而商戶要求當事人拍照並填寫問卷是為了試圖掩飾其不公平的銷售手法。儘管合約是以中文簽訂,其條款具有誤導性,難以理解和明白。

最終,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已支付款項。

「不合情理」合約例子(2)以無良手法向智力低下人士施壓

第2個實例中的當事人,為一名智力偏低、做兼職服務員的年輕人士,商戶銷售員把他誘使到健身中心,並要求當事人簽署價值約15萬元的合約。儘管當事人拒絕,銷售員聲稱合約已填上他的資料並要求立刻付款,令當事人感到沒有選擇餘地而簽署。

付款後強行將合約冷靜期無效化

其後,當事人遭職員「護送」到附近提款機提取現金付款,更根據健身中心預設的台詞進行錄音,表示是自願付款。雖然合約有7天冷靜期條款,但有細小字體列明冷靜期將在當事人使用健身房設施時失效。當事人在職員施加壓力下,使用了健身器材約10分鐘。

法庭判決:撤約退款

法庭認為有關合約實屬不合情理,因職員利用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及較弱的議價地位來損害其判斷力,沒有足夠時間閱讀及理解該合約,或向他人尋求獨立意見;此外,職員亦沒有解釋合約中的冷靜期條款。

法庭認為該健身中心採用了不誠實的策略,迫使事主進行一項不需要而且價格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符的交易,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中心退還已支付款項15餘萬元。

「不合情理」合約例子(3)10天內被游說購買267次美容療程

案例3當中,商戶職員明知當事人信用額很低及財政緊張,仍然游說她延長及升級美容會籍,並在不足10天內以4.8餘萬元購買267次療程。有關合約條款包括:

  1. 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
  2. 商戶可以隨時修改規則而毋須通知;以及
  3. 商戶在任何爭議享有獨有解決權

法庭判決:不合情理條款將不予執行

法庭判定上述條款是不合情理,不予以執行。商戶知悉當事人容易被說服及必須增加信用額並分期支付有關療程,卻利用其弱點促成立約。此外,有關條款字體細小,難以閱讀,當事人沒有適當機會閱讀和理解,職員亦未有解釋條款。同時,法庭認為「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的條款對保障商戶的合理權益而言並非必要。

毋須撤銷整份合約、無得退款

然而,法庭認為商戶已向當事人說明整個會籍及療程套餐的費用、支付方式及可享受的治療次數,而且沒有證據表明支付金額過高。因此,法庭認為毋須撤銷整份合約,僅不予以執行上述不合情理的條款足以避免產生不合情理的結果。在商戶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權要求退款。

「不合情理」合約例子(4)銀行免責聲明

第4位當事人是銀行的客戶。銀行知悉當事人對投資金融產品的了解和經驗非常有限、其投資目標、中等風險偏好及信任銀行,卻向其推薦高風險的投資產品,並將其資金投入高風險投資組合,而未有作出相關風險提示,導致當事人蒙受損失。

銀行依賴雙方的服務協議,當中免責條款指出銀行不承擔提供投資意見的義務及作出的投資意見的法律後果,企圖藉此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有關行為違反證監會要求

銀行明知當事人的投資經驗有限及風險偏好,卻仍用上述手段,剝奪當事人就其投資產品的風險水平作出知情決定的機會,同時違反證監會要求銀行在推薦產品時,須考慮客戶的投資目標及風險偏好的行為守則。

法庭判決:條款不合情理

儘管當事人明白條款內容並且可光顧其他銀行,而銀行亦未有施加不當影響,法庭判定該免責條款是不合情理,不應予以執行。該免責條款將有關投資決定產生的全部風險推給當事人實屬不合情理,亦因此未能滿足《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合理要求。

消委會報告|訴訟程序繁複

消委會提醒,雖然《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縱可促進消費者遇到不合情理合約或條款時的法律權益,然而,消費者負有舉證責任,並且須通過漫長及昂貴的民事訴訟尋求法庭的濟助。正如上述案例,案情是否構成《條例》的「不合情理」,個別交易的事實情況及法庭的看法尤其關鍵。

消委會報告|及早警惕提防為上策

即使法庭判定某條款不合情理,消費者亦未必能夠取得期望的濟助,例如撤銷整份合約及退款。因此,消費者應時常保持警惕,在簽署任何合約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謹慎考慮是否需要有關產品或服務、個人負擔能力及是否需要諮詢獨立意見。如遇到咄咄逼人的銷售手法,更應保持冷靜,盡早尋求第三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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