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於9月發布了有關《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新凖則)的稅務指南。該指南列明在不同情況下租賃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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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租賃稅務新指引 

在舊凖則下,以租賃方式購置其使用權,承租人的財務報表只會顯示已付和應付的租金開支,而不會計入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但在新凖則下,承租人須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租賃的資產使用權及對應的租賃負債。而營運租賃的租賃費用則會被攤銷費取代,作爲資產使用權及財務成本。

租賃資產支出可獲稅務扣除

出租人根據新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沒有重大變化,因此,稅務凖則沒有改變。承租人根據新凖則計算的租賃資產支出可獲稅務扣除,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i)該租賃不屬於稅收銷售目的;
  • (ii)有關扣除是已經支付或已實現的支出;
  • (iii)該支出是出於一段時間內租賃資產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該指南使用了3個例子來說明稅務局的看法:

(1)根據新凖則計算的租賃支出(損益表中扣除的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及利息支出)可獲稅務扣除,但該扣除基礎在往後年度不變及沒有任何避稅的元素。

(2)有關租賃資產的減值/重估調整,使用權資產的利息費用和折舊同樣可獲稅項扣除,而減值虧損可於餘下的剩餘期限內以直線法扣除。

(3)以公平價值原則(fair value Model)計算的轉租資產,分租人必須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40號(HKAS 40)以公平價值原則將分租的辦公室作為投資物業入賬-計入損益賬戶的利息費用可以扣除稅款,相關公平價值損益的總和將在整個租賃期內分攤並扣除。又或根據合同規定的租金金額作稅務扣除,但該扣除基礎在往後年度不變及沒有任何避稅的元素。

指南只例明以上3個情況

請注意,有關指南只例明以上3個情況。如公司的情況和上述不同(例如:分租人沒有根據HKAS 40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作為投資物業入賬),有關扣稅標準未必適用。有待稅務局作進一步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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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專欄作者馮南山是連城集團的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澳洲會計師公會會員。馮南山自2012年創立連城集團,目前在香港﹑深圳﹑北京﹑瀋陽﹑上海﹑ 新加坡﹑澳洲共有七個辦公室。連城集團由一班來自不同背景和範疇的會計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隊。七年間,已為超過3000家公司提供企業服務,包括基金及信託設立服務﹑離岸公司成立、秘書會計服務、稅務籌畫、財務盡職調查、內部監控和上市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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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馮南山是連城集團的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澳洲會計師公會會員。馮南山自2012年創立連城集團,目前在香港﹑深圳﹑北京﹑瀋陽﹑上海﹑ 新加坡﹑澳洲共有七個辦公室。連城集團由一班來自不同背景和範疇的會計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隊。七年間,已為超過3000家公司提供企業服務,包括基金及信託設立服務﹑離岸公司成立、秘書會計服務、稅務籌畫、財務盡職調查、內部監控和上市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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