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MPFA)最新數據顯示,今年第二季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提取強積金的個案達6,000宗,折合2020年上半年共13,600宗。積金局近日向強積金受託人發通函,指受託人應就處理「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個案,建立完整而合理的程序,以核實個案是否符合資格。  

應以統一程序處理「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個案 

該通函提到,核實「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個案時,受託人應全面審視個案申請者所提供的事實及資料,例如海外僱傭合同、海外住處資料、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Letter of Release)等,以證明成員永久離港並准許居於外地。 

回鄉證、學生簽證 不足夠證明 

積金局於通函中亦說明單憑回鄉證或學生簽證,並不足夠證明申請者已永久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而居於內地,受託人應就要求申請者提供額外證明,例如簽證種類、居住證、入境紀錄等,受託人應採用統一的做法及程序審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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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對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有偏差 

事實上,積金局執行董事(政策)余家寶早前已撰文表示,單靠旅遊證件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回鄉證等,難證永久離港。余家寶以「移民提取強積金 勿誤墮法網」為題撰文,文中指不少有關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報道和討論有所偏差。

釐清制度的基本設計

積金局藉此作一些解說,以釐清當中一些誤解。強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協助打工仔為退休作儲蓄和投資,制度的基本設計是規定計劃成員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惟在六個特定情況才可以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六個特定情況可提早提取強積金 

  • 年滿六十歲提早退休
  • 永久離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帳戶
  • 死亡

余家寶指出,強積金計劃成員如果以「永久離港」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門檻並不低。申請人必須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而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

上半年13,600宗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 6種提早提取MPF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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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靠旅遊證件如BNO、回鄉證不符要求

何謂受託人信納的相關文件和證據?這與申索人計劃移居的地方、離開的理由及個人情況息息相關。受託人擔當把關的角色,在核實「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基於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及事實陳述作整體的審核後才作出決定,包括檢視申請人所提交的佐證有否矛盾之處。

余家寶強調,單靠旅遊證件並不足以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請人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

  • 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
  • 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
  • 移居地的 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
  • 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以便受託人作出審批決定。

訛稱永久離港 可罰10萬囚1年

余家寶舉例說,單憑「回鄉證」是不足夠作為計劃移居中國內地的證明。申請人須出示「回鄉證」以外的證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住房屋的合約、委聘書等,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另外,單憑出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亦不足夠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申請人應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讓受託人可整體審視個案。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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