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至今落實近三個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7月7日曾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有關事宜。保安局今日回覆議員信件時表示,香港法律保障言論及表達自由,但並非絕對,若涉及非法行為則可受到法律制裁。

保安局:法院會視乎立法原意 上文下理判決

至於叫喊個別口號會否觸犯國安法,保安局就指要視乎個案而定。法院在適用國安法規定時,會視乎立法原意、上文下理並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在理解「國家安全」一詞的意思時,須考慮國安法第一章總則所列出的立法目的,和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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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國安法者終身喪失任公職資格

《港區國安法》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正在出任有關職位的人員也會即時喪失該等職務。

保安局指,條文並無為喪失資格定下時限,故可被理解為永遠喪失資格。局方又稱,《立法會條例》第39(1)(c)條也規定,已被裁定犯叛逆罪的人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國安機構或人員的行為可否受司法覆核?

對於國安法規定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至於機構或人員的行為是否同樣不受司法覆核,保安局就指出,需要視乎有關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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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按實施細則行使國安法賦予權利

保安局表示,國安法及實施細則都列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須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獲賦予的權力,其決定可受司法覆核。局方續稱,市民如發現警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或對警務人員的行為有意見,可按現行機制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市民亦可按其個別情況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