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正式生效,細則共7條,包括在特殊情況下,警方在授權後無須手令進入有關地方蒐證;警務處處長如有合理懷疑,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移除在電子平台發布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等,若違反可被判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至兩年。

港版國安法列附件三生效 詳情終曝光 罰則一文盡錄

稱「光時」口號涉港獨|政府籲勿以身試法|譚惠珠:構成表徵可追查|郭榮鏗:打壓言論自由

林鄭會同國安委制定細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了第一次會議,會上行使國安法第43條規定,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共有7條。

實施細則包括︰

  • 1.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 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 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 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 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 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

  • 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另外,《實施細則》亦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例如,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海外政治組織拒提供資料可被罰款判監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涂謹申:細則犧牲人權影響資訊自由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政府制定對全港巿民影響深遠的《實施細則》前,完全未有諮詢立法會或巿民意見,做法非常離譜,批評政府為推動「港版國安法」而無視香港所有現存制度。對於細則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士,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的做法,影響香港的資訊自由,亦可能會造成寒蟬效應。

另外,細則亦規定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有責任盡快向警方披露,涂謹申批評做法如同文革時的舉報文化,指細則摧毀香港的自由和文明,令香港社會變成內地的制度一樣。他又指,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地方搜證,這種搜證方式令《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人權都會被犧牲。

容海恩:警方處理國安罪行需獲賦予更大權力


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就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要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需要獲賦予更大權力,令罪犯更易繩之於法。她更認為,國安法是有凌駕性的,所以過往警察通例有需要改,令到執行國安法時有更鬆的權利做到檢取證物。而檢取證物、搜查令那些在現行法例下都有限制,因此她認為在國安法現時指定的條例,可令警方更易執法及免去灰色地帶。

fb等社交通訊平台暫停處理港府索料要求

對於細則4規定警方可在特定情況下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多個社交通訊平台表示,會暫停處理來自香港政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其中Facebook發言人表示,已暫停處理來自港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包括旗下的InstagramWhatsApp,以待評估港區國安法的影響。

另一港人常用的即時通訊軟件Telegram就向《華爾街日報》強調,公司過去未曾向港府分享任何數據資訊,在國際社會就香港的政治形勢達成共識前,暫停處理索取香港用戶資料要求。據路透社的消息指,互聯網公司Google和社交網站Twitter自上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以立即停止處理港府提出的要求;蘋果公司就沒有收到來自港府要求,將會要求港府根據港美司法互助協定,直接向美國司法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