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刊憲生效後,共6章66條文終於曝光,除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活動和勾結外部勢力4個犯罪行為的罰則分3級最高囚終生備受關注外,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等條文等,多個條文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國務院新聞辦舉行記者會,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記招釐清了部分條文的疑問。

港版國安法列附件三生效 詳情終曝光 罰則一文盡錄

林鄭:國安法令港從亂到治 陳淑莊憂條文陌生衝擊法治 美方稱視港「一國一制」

法例內最受關注的重點事項:

  • 第14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 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 第20條: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屬犯罪,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
  • 第22條:所用字眼為「推翻政權機關」即屬犯罪,另外,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場所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
  • 第24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干擾交通、水、電、通訊,全部視作恐怖活動(威脅也屬於恐怖活動)。
  • 第29條: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屬於勾結外國勢力。
  • 第20、22、24、29條: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懲罰均分3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 第41條:案件因為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透旁聽或部分審理程序。
  • 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 第46條:律政司可以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 第54條: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 第55條:三個方式決定是否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1.案件複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國安有重大威脅。
  • 第60條: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只要有其證件,執行職務時就不受港區執法人員檢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員享有港區法律外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張曉明:港版國安法是本港重返正軌的轉捩點


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今日的記者會中講解港版國安法。期間張曉明形容,港版國安法立法有如給予香港回歸23年的生日禮物,又認為今次立法是令香港發展重返正軌的轉捩點。他又表示,回歸後香港不止一次出現過移民潮及撤資潮,相信立法所出現的所有的恐懼,都被時間及事實消除,化為烏有,又認為港區國安法是可以扭轉乾坤,產生變局效應可安香江。張曉明和沈春耀亦就多個受關注的條文,作出了解釋。

國務院記者會Q&A:

  • 1.駐港國安公署是否受到《基本法》第22條規管?
  • 張曉明:駐港國安公署是國家的「派出機構」,這不同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2. 如何理解國安法第60條列明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
  • 張曉明:公署人員履行職務行為不受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管轄,是為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這超出特區自治權範圍,他們查辦案件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特區不能管,這也參考了駐軍法規定,也是國際做法。他強調,國安公署不是無王管,因國安法本身對國安公署執法的程序、監督也有嚴謹的規定。
  • 3. 公署具體會如何執法,是否會把香港人送到內地受審?
  • 張曉明:有關執法按國安法第55條規定中央只在3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這考慮到香港法律制度與內地不同,內地有關機構與特區有關機構,是不同的司法主體,應該也只能執行自身的法律,香港的警察和律政司不能執行內地法律,反之亦然。所以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立案偵查司法等的一條龍全流程,各管各的分工明確,管轄劃分清晰。
  • 4.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 張曉明:一般正常的對外交流不存在實行犯罪的問題,在刑法中「勾結」就是「作犯罪的勾當」,國安法29條中對勾結行為有明確規定,對那些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有明確限定,總之要有涉外因素及具體行為,包括要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 5.什麼行為屬引發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的憎恨?
  • 張曉明: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他舉例指,如果有人透過造謠的方式引發社會對政府的仇恨,類似去年反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警方,這種子虛烏有事件若針對中央政府而來,是惡意以及造成嚴重後果,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 6.中央可在3個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的原則為何?
  • 沈春耀: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是特定情形,但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各種風險和因素,而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啟動程序有明確嚴格的法律規定,要由港區政府提出,或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要得到中央批准方可行使管轄權。
  • 7.在國安法立法前發生的違反國家安全案件是否都不予追究?
  • 張曉明:港版國安法與國際上法律的通常規定一致,不溯及既往,也表明了法律是遵從現代法律原則。
  • 8.國安法規定日後參選要依法簽署文件,及任何人如被判違反國安法沒有資格參選,問做法是否要在九月前取消反對派參選資格?
  • 張曉明:有相關要求參照了《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條文,但有兩點不同,包括國安法效忠範圍多了,包括所有公職人員。第二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擔任公職的人,參選時也要簽文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制定香港國安法,絕不是把反對派或泛民作為假想敵,只是要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人士。香港是多元社會,政治上亦是多元,認為這體現中央的包容,讓香港可以有不同政治意見,可以有不同的政治主張。
  • 9. 特首指定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如何維護司法獨立?
  • 沈春耀: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特首是從現有法官指定,不在指定範圍內的法官,仍擁有法官的職權審其他案件,國安法只是眾多法律之中的其中一種。另外,特首指定的是若干名法官,不是特定案件而且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維護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10.港版國安法是否會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以及與香港本地相關法律有所衝突?
  • 沈春耀:國安法的總則中有明確規定尊重及保障人權,任何權力都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限,如果越過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點在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有明確規定。但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秩序同樣有界限有底線有要求,必須取得平衡,絕對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能做到的。

港版國安法刑法較澳門版辣


另外,中央在港制定國安法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本港多年來都未能為《基本法》23條立法,以堵塞國安漏洞。相較之下,澳門2009年已自行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當中規定觸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7項罪行,最高可判囚25年,同時觸犯數罪判監最高則30年,懲罰較港版國安法下的四種罪行的最高判終身監禁相對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