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昨日(5月8日)分別召開了兩場會議,其中下午舉行的是由上屆內會主席李慧琼主持的特別會議,期間發生了自上年反修例運動以來的最混亂的議會衝突。建制及民主派陣營的議員各執己方的法律意見,分別就支持及反對李慧琼是否有權主持今次的內會會議,發生了指罵更甚是肢體衝突。兩派的法律依據是甚麼?《財經時報》一文拆解兩者當中分歧。

立法會內會自去年10月以來,就選出內會主席一事就出現了僵持,經過17次的會議仍未選出本屆的正、副主席。由於內會遲遲未選出新任主席,變相拖慢了一些議案處理的工作,這些情況一一被北京政府收在眼中。上月中,北京以及特區政府更先後發表意見,批評內會停擺一事。

5月4日,立法會大會主席梁君彥主動透過秘書處向外界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索取法律意見,兩者均指出上屆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在新任主席仍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緊急及重要事務。然而,民主派方面則不認同外聘法律意見,他們諮詢了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及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的法律意見,指出若李慧琼主持會議並聲稱擁有主席的權力而不用經過選舉,但又仍然參與本屆內會主席選舉,顯然對《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視若無物。

因此,由於兩者的法律意見相左,5月8日下午舉行的內會會議顯然變成了建制和民主兩派的角力場。期間兩方的議員發生了拉扯、推撞等行為,民主派議員尹兆堅更跌倒在地,要送進醫院。

建制派:「內會延誤」、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
民主派:「價值判斷」、李慧琼若主持是視法律條文如無物

建制派的法律意見的立場是

  • 內會已拖延達7個月之久,積壓的事務需要有人來處理;然而,因為郭榮鏗主持的主席選舉會議之中曾多次討論與主席選舉無關的事項,包括立法會會議及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動議無約束力議案等等。法律意見認為如此情況「前所未見」,但立法會不能因內會延誤而無法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憲制責任及職能。因此認為,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是「兩害取其輕」。

民主派的法律意見的立場是

  • 根據《議事規則》的歷史和背景後,指內會一日未選出新主席,李慧琼無權處理選舉以外的任何事項。加上,香港是實行普通法,過往的歷史和例子會牽涉法律條文該如何被解讀。法律意見指出,英國、加拿大國會均與香港立法會制度相似,指出選舉主席必然是第一項議程,在新主席選出前並不處理任可事務。因此認為,「兩害取其輕」的說法是對《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一種蔑視(mockery),與《議事規則》第75條及《內務守則》第20條有明顯衝突。

直接進入選舉程序或是解決立法會內會風波的方法

民主派的法律意見認為,如果想進快選出新主席並處理內會積壓的事務,其中一個較好的處理方法是結束動議辯論的程序,並進入選舉程序;而不是擴大上席主席兼下屆主席參選人的權力,因為這明顯會出現權力過大的情況。

延伸閱讀:李慧琼主持立法會內會再起衝突 | 稱「運用我主席的權力執法」
延伸閱讀:《基本法》23條立法 | 港區人大吳秋北越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