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大地震!共有5個局長位有調動。當中包括入境處處長曾國衞加入林鄭問責班子成為新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前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成位新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多位原任局長如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以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被免去局長職務。 

林鄭月娥的提名和建議 國務院決定港府高層人事變動

4月22日《新華社》報道,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和建議,在2020年4月22日決定:

任命

  • 聶德權(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徐英偉(原: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為民政事務局局長
  • 曾國衛(原:入境處處長)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許正宇(原:金融發展局行政總監)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薛永恒(原:機電工程署署長)為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免去

  • 羅智光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職務
  • 劉江華的民政事務局局長職務
  • 聶德權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職務
  • 劉怡翔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職務
  • 楊偉雄的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職務
  • 曾國衞的入境事務處處長職務

林鄭月娥:人事調動與兩辦無關 以人為材作準則

這次問責班子的人事變動,港府召開了記者會作解釋。會上,不少傳媒都提問聶德權和曾國衛的調動是否與近日《基本法》第22條的爭議有關。林鄭在記者會上澄清:「是次決定並不是一時三刻作出,與近日港澳辦和中聯辦的事件沒有任何關係」。她希望社會不要有胡亂猜測。

會上,不少記者提問「曾國衛沒有任何政務經驗,是坊間流傳的『以武入文』,是否合適擔任問責官員?」林鄭表示,「曾局長曾帶領數千人的入境處同事團隊,為香港市民提供良好服務,相信他有足夠能力應付這次挑戰。林鄭又指出,「凡事也有第一次,過去的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都曾有政務官擔任過。」希望外界不要過份針對。同時,她強調,「這次調動是以人為材作準則;在現時香港舉步為艱的情況下,特區政府需要一些有經驗、有抱負的官員來協助我們走出困境」。

中聯辦:不是《基本法》 第22條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在港府高層人事變動前,近日另一宗政界焦點新聞,就是兩辦事件。港澳辦中聯辦在4月13日,就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未能選出主席一事發表了聲明,譴責泛民陣營的公民黨郭榮鏗議員,批評他拖延內會選主席程序達6個月之久,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事件在本港引起廣泛關注,有輿論認為兩辦聲明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之規定」,嚴重破壞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4月17日,中聯辦就事件引發的漣漪發聲明反駁:「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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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三發新聞稿為中聯辦回應 

  • 第1次:政府於4月18日傍晚發稿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 第2次:特區政府於4月18日再發稿對傍晚的聲明作出修訂,將原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之語句剔除。此舉顯然配合中聯辦4月17日的聲明中「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 第3次:特區政府於4月19日凌晨再發出第3份聲明補充,指出「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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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4月20日,政府解釋發稿原因,解釋如下:

  •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們發出第一篇新聞稿,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由於新聞稿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我們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 「我們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 「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 「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聯辦獲法例豁免印花稅約1.3億 

特區政府的回應引起了社會對於中聯辦在港身份的法律依據的廣大關注。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3月27日回覆立法會的查詢文件時表示,截至今年2月28日為止,中央駐港機構及其子公司,在港購買77所物業,共獲豁免印花稅約1.3億。

2009-10至2018-19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物業而獲豁免相關印花稅的記錄:

  • 2012-13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購買15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190萬元
  • 2014-15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購買6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5,230萬元
  • 2015-16財政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購買8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360萬元
  • 2015-16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購買15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1,560萬元
  • 2016-17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購買8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840萬元
  • 2018-19財政年度(截至本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購買25項物業,涉及印花稅約4,7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