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涉及2008年6月2日中金再生的上市申請。證監會發現,當時擔任聯席保薦人的招商證券及瑞銀,都沒有履行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

證監會早前已經重罰瑞銀3.75億港元,並暫時吊銷牌照一年。

瑞銀在中金再生申請上市時,發現其中一名最大客戶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人擁有,而A公司已經於2017年3月撤銷註冊,但卻繼續與中金再生或其附屬公司簽署銷售合約。

瑞銀雖然發現事件,但最後信納中金再生的解釋,即B公司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人擁有,A公司撤銷註冊後,B公司一直以A公司的名義與中金再生簽約,故B公司最終在上市文件內被描述為中金再生其中一名最大客戶。

不過,註冊文件並不支持此說法,內地律師亦告知瑞銀已撤銷註冊的公司無權簽訂任何業務合約,亦無任何證據支持B公司是中金再生的最大客戶之一,但瑞銀仍繼續處理上市申請。

證監會指,雖然招商證券在2008年11月才加入成為聯席保薦人,但亦須要負上獨立的盡職審查責任。假如招商證券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瑞銀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盡職審查文件, 就會發現資料有矛盾,亦無證據顯示,招商證券有核實訪談客戶的身份。

證監會認定招商證券協助一間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上市。

中金再生在2013年被揭發嚴重帳目問題,最終於2016年2月4日遭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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