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指引,經紀行可採用的最高保證金貸款總額相對於資本的倍數將會設定為五倍,以免槓桿過高。經紀行亦應控制因持有作為抵押品的個別或關聯證券,以及因對保證金客戶的重大風險承擔而招致的集中風險。

此外,經紀行須就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設定審慎的觸發水平,並嚴格執行追繳保證金通知政策。證監會亦提供指引,協助經紀行就可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設定審慎的扣減百分率,和進行壓力測試,以評估其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帶來的財務影響。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表示:「管理保證金借貸風險對於確保經紀行的財政穩健性和保障市場廉潔穩健來說,至關重要。新的指引將能確保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一致的風險管理手法。」

指引已於4日刊憲,並將於今年10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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